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6-22787 主题分类: 财政_金融_审计
成文日期: 2026-04-09 发布日期: 2026-04-13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引导基金尽职免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26〕11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财政_金融_审计
成文日期: 2026-04-09
发布日期: 2026-04-13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引导基金尽职免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26〕11号
有 效 性: 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引导基金尽职免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26〕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政府引导基金尽职免责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8月3日印发的《济南市财政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试行)》(济政办字〔2022〕3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9日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处),51703925〕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政府引导基金尽职免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引导作用,更加聚焦全市重点产业、重大战略,强化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导向,鼓励各级干部担当作为,推动国有资本成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和战略资本,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导基金“募、投、管、退”运作管理过程中,承担决策或执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虽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履职程序规范、勤勉尽责,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并及时采取纠错改正措施,在责任认定与追究时,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分级容亏机制,按照投资阶段和项目风险属性实施分类管理,对种子基金、天使及创投类基金、产业类基金等设置差异化容亏率上限,对引导基金股权直投重点项目实行特殊容亏安排,合理容忍投资风险与正常损失。


第二章 尽职免责条件和情形


第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作为免责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未明令禁止,或者虽未明确规定但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

(二)符合产业支持方向。基金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对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向和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市重点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链发展需要。

(三)建立完善基金投资制度体系。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建立了绩效评价等激励约束机制以及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勤勉尽职尽责。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勤勉尽职,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出现损失或风险时,按相关制度规定采取了必要的风险应对措施。

(五)符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个人、组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六)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于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积极履职尽责,采取合理方式主动、及时止损减损,以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第六条 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尽职免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在项目投资和基金运作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市场波动或发生不可抗力,投资出现亏损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在加快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参与我市重点产业链群建设、培育发展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大项目协同投资中,因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难以预见的外部环境影响,导致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目标或造成投资损失的;

(三)在推进国企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尚无成熟经验可借鉴、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造成投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根据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在依法依规运作政府引导基金过程中,基金整体运作良好或有较好预期收益,仅个别子基金或所投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

(五)对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或承担备选技术路线的早期创新类项目,因解决关键“卡脖子”技术研发失败、前沿技术路线探索未达预期、市场研发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造成投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失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免责: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违法违规运作基金的;

(二)不符合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应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的,或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对基金设立及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提供不完整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刻意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提供虚假信息,掩盖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等;

(四)投后管理不尽职、对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但隐瞒不报,对明显存在的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揭示或未采取措施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拟通过引导基金股权直投或专项基金支持的产业项目,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含功能区,下同)需及时填报基金投资项目库,并明确产业链带动效应、关键技术突破、高端人才引进等非财务目标。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履行政策必要性评定、市场可行性分析、专家评定等前置程序,做好每年绩效目标监测,将监测情况作为尽职免责认定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引导基金实行分级容亏机制:

(一)对于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根据基金主要投资阶段和项目风险属性分级设定容亏率上限,允许基金清算时出现最高不超过80%的容亏率,其中:对主要投向最早期(想法验证期)项目的种子基金,容亏率不超过80%;对主要投向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项目的天使类和创投类基金,容亏率不超过50%;对主要投向较成熟项目的创投类、产业类基金,容亏率不超过30%。采用整体评价原则,从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在上述容亏率范围内,最高允许投资若干个项目的参股基金投资单个项目100%亏损。

(二)对于引导基金股权直投的种子项目和重点项目,最高允许投资单个项目100%亏损,引导基金股权直投总体容亏率不超过直投总额的30%。


第三章 尽职免责工作机制和结果运用


第十条 按照“谁追责问责、谁负责容错”的原则,由责任追究部门作为尽职免责认定机构,负责对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免责进行认定。在责任追究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被追究责任的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其符合尽职免责条件和情形的,应当主动向责任追究部门提出免责申请。免责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主体基本情况、申请免责事项、相关决策和执行的主要事实及理由、已履行职责和勤勉尽责情况、纠错改正措施等内容,并附具与免责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提出免责申请后,责任追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由引导基金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单位)建立跨部门核查机制。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立足职责权限对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提出的免责申请进行核查。相关产业主管部门重点核查基金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导向、非财务性政策目标是否完成等,引导基金主管部门重点核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等,金融监管机构重点核查基金设立、运作等过程是否符合行业监管要求。引导基金主管部门汇总各部门(单位)核查结果,按程序移交责任追究部门。

第十三条 尽职免责结果运用参照《中共山东省纪委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的通知》《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深化完善容错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要求执行。符合尽职免责情形且在容亏率内的亏损,可按规定在核算市属企业经营绩效中剔除或履行核准程序后核销。

第十四条 对相关工作人员在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未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责问责部门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区分能力风险与道德风险:

(一)能力风险。对未谋取私利、无主观故意,已履行相应投资决策程序,在基金投资工作中造成投资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

(二)道德风险。在基金决策或投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决策、利益输送、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主观故意行为,造成投资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尽职免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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