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645T/2019-0089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含住房,城市规划,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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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济建发〔2019〕35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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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含住房,城市规划,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 济建发〔2019〕35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
济建发〔2019〕3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司通〔2019〕25号),为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许可办理告知承诺制,对承诺事项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监管,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告知承诺事项和要求
申请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许可手续,可以自愿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实行容缺受理。申请人应以规范格式就申报材料真实性、诚信履约等事项作出信用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和不实承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接受审批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一)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1.可在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阶段,申请海绵城市设计实行告知承诺制。并承诺:在申办项目通过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后,后续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应同步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6﹞5号文件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6﹞21号)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海绵城市设计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径流污染总量削减率(以悬浮物总量SS计)不低于60%的主要指标要求,并在竣工综合验收前完成全部海绵城市设计内容。
2.可在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阶段,申请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设计实行告知承诺制。并承诺:在申办项目通过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后,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后续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合理布局物业服务用房,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为基础,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面积标准(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其中位于地上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该区域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能够满足物业公司提供公众服务的要求,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不将门岗间、设备房等属于物业专门配套建筑、配套设施计入物业用房面积;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内容。
(二)施工许可阶段
3.办理施工许可,可申请就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有无拖欠工程款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并承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无拖欠工程款情形和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
4.办理施工许可,可申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实行告知承诺制。并承诺:在取得申办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个月内(以证载发证时间为准),按照《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8﹞33号文)办理完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有关手续。
5.办理施工许可,可申请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承诺:在取得申办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个月内,按照《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8〕62号)和《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办法的实施意见》(济建发〔2018〕28号)规定,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要求,提交见索即付性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6.办理施工许可,可申请开工前的扬尘防治措施实行告知承诺制。并承诺:在取得申办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项目开工建设前,根据《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号)有关规定,保证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7.办理施工许可,可申请现场施工条件和安全质量措施实行告知承诺制。并承诺:申办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已经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8〕5号)有关规定,具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未违法提前开工建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8.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可申请专业技术人员证件或社保、公积金缴纳期限实行告知承诺制。并承诺:申请人办理新资质或资质升级许可后,能够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济建发〔2018〕29号)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证件或社保、公积金缴纳期限等缺项资料,在提出申请后6个月内完备相应资质条件。
(四)其他
9.按有关规定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其他事项。
10.申请实施告知承诺制方式申办许可事项,申请人应同时承诺:申请人同意承诺信息在济南市政务官网公开,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如申请人未能履行承诺,暂停后续建设手续的办理,并承担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任;接受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处理。
二、事中事后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承诺事项内容和要求,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方式、时间和标准等,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线上共享、线下协查机制,畅通信息核查渠道。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出现核查难度较大、办事效率较低等情况,影响实施效果的,要及时调整核查方式。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或未按承诺事项履行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三、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系统和住建局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模块和监管信用信息模块,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的新型监管机制,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各业务系统按需共享,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守信激励
建立守信激励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信用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2.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程序简化等行政便利化措施;
3.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4.“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
5.国家、本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失信惩戒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根据失信情节,给予责令整改、停工,撤销许可处理。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失信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2.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失信情况、约谈记录记入失信人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失信人,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3.在日常监管中,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4.取消承诺人通过告知承诺办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相关许可手续的资格。
5.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向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6.如不能按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追究承诺人的经济责任。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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