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59XL/2016-17729 | 主题分类: | 政府 |
|---|---|---|---|
| 成文日期: | 2016-11-29 | 发布日期: | 2016-11-29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10.10”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济政字〔2016〕66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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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6-11-29 |
| 发布日期: | 2016-11-29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10.10”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济政字〔2016〕66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10.10”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济政字〔2016〕66号
市安监局:
你局《关于报送〈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10.10”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济安监发〔2016〕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10.10”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分析定性及防范整改意见。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你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有关单位与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
三、你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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