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602D/2023-00346 | 主题分类: | 物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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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5-08 | 发布日期: | 2023-05-08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成本〔2023〕115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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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物价 |
成文日期: | 2023-05-08 |
发布日期: | 2023-05-08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成本〔2023〕115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发改成本〔2023〕11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城管(综合执法)局、环卫管护中心: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我市生活垃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以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施处理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继续沿用原收费标准,实行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6元/月·户(其中,末端处理费2元/月·户、袋装化收集运输费4元/月·户)。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城管(环卫)部门上门收取;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中解决,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城管(环卫)部门缴纳,不得另向居民收取。其中,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具备以下情形的可减收垃圾处理费:将居民垃圾运往城管(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点)的,按照小区实际住户向城管(环卫)部门交纳居民垃圾处理费2.5元/月·户;物业管理企业具备自运条件,运往垃圾处理厂的,按照小区实际住户向城管(环卫)部门交纳居民垃圾处理费1元/月·户。
四、非居民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处理费继续沿用原收费标准,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收费标准为21元/立方米(其中,委托代运服务费15元/立方米、处理费6元/立方米),也可按重量、桶等形式进行折算收费,具体折算系数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公布。
五、对沿街经营性门头(不含物业管理小区内沿街经营门头)的袋装垃圾实行上门收集的,继续执行每个门头每月加收垃圾倾倒服务费15元。
六、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椎 | 备注 |
1 | 粪便清运费 | 30元/吨 | |
2 |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费 | 20元/米 | |
3 | 楼房公共卫生清扫服务费 | 4元/户·月 | 无物业管理且六成住户同意接收服务的楼寓 |
4 | 责任区清扫委托服务费 | 0.2元/户·平方米·月 |
七、鼓励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本地区生活垃圾分类评级考核制度,以评级考核结果为基础,对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突出的社区、单位、个人进行奖励。
八、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通知发文之日实施,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其他区县可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标椎。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九、《关于确定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1997〕第103号)、《关于确定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1998〕129号)、《关于物业管理小区垃圾中转代运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房字〔2000〕67)同时废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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