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MB2863651N/2026-61770 主题分类: 医药管理
成文日期: 2026-03-11 发布日期: 2026-03-11
发布机关: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6〕8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医药管理
成文日期: 2026-03-11
发布日期: 2026-03-11
发布机关: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6〕8号
有 效 性: 0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6〕8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山东省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6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服务类型

我市长期护理服务提供方式调整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原专护、院护合并为机构护理,提供专护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不再新增)。

开展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在属地辖区内为居住在本区县(功能区)的参保人提供服务。开展机构护理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提供服务。

二、定点条件

根据目前济南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定点管理。

(一)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不低于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设置标准;

2.具备与护理服务相匹配的固定服务场所,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原则上正式运营应不少于3个月;

3.与单位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4.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5.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6.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7.长护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个站点的,新增机构(站点)应当按要求申请定点管理;

8.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申请条件

各级医院、护理院(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中应包含独立的档案存放、人员培训场地等;

2.应当配备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的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照护师和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或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专职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医师资质人员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康复科等相关专业类别。

(三)机构护理申请条件

具有住院功能的各级医院、护理院(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可申请机构护理,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应符合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标准,申请时入住服务对象不少于10人,并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有明显标志,专区内护理床位数不低于20张;

2.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专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其中服务能力在100人(含)以上的应成立专门管理科室;

3.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执业医师和护士(师)分别不少于2人,其中各至少1人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医师资质人员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康复科等相关专业类别。服务人数40人以上的,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服务人数20人以上的,执业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员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5。

三、申请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且自愿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机构,向所在区县(功能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经办机构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济南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济南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请承诺书;

(三)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

(五)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业务用房平面图及卫生健康、消防部门验收证明;

(六)申请机构护理的,提供设立长期护理专区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相关资料;

(七)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八)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九)工作人员花名册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十)《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登录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信用信息,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组织实施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资源配置规划,加强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经办原则,做好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准入审核、长护协议签订、费用审核结算、协议管理考核等经办服务工作。各区县(功能区)医保部门要落实做好新增定点服务机构受理、初审等工作,加强辖区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监管、核查及协议管理。积极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信用管理等方式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政策措施与之前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今后,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61号)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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