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4597024629Y-A/2017-3950473 | 主题分类: | 暂无 |
|---|---|---|---|
| 成文日期: | 2017-10-17 | 发布日期: | 2017-10-17 |
| 发布机关: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食品“三小”条例加强食品摊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槐政办字〔2017〕26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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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暂无 |
| 成文日期: | 2017-10-17 |
| 发布日期: | 2017-10-17 |
| 发布机关: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食品“三小”条例加强食品摊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槐政办字〔2017〕26号 |
| 有 效 性: | 0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摊点监管,搞好食品摊点备案,推动食品摊点管理规范提升,按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及市食安办《关于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食品“三小”条例加快建立食品摊点管理机制的通知>的通知》(济食安办〔2017〕20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开展备案管理。制定食品摊点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划定允许占道或集中规划的食品摊点经营区域;建立申报备案管理制度,进行食品摊点经营者信息登记;实施食品摊点经营公示制度,在允许的区域内悬挂摊贩疏导点管理制度及相应标识;按照“定点、定时、定人”的原则,公布划定区域、经营时间和经营人员,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从业人员的依法经营和食品安全培训。
(二)强化监督执法。加强对食品摊位卫生状况、从业人员健康证、加工销售的食品质量等监督管理。开展对食品摊点出售食品的抽样检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劣质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鼓励和引导食品摊点逐步进入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食品摊点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责任分工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点的备案管理工作。按照《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鲁食安办发〔2017〕12号)要求,指定单位或专人负责落实,负责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地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场所免费提供《食品摊点备案信息表》,并在办理场所放置《食品摊点备案信息表》填写范本供参考,根据食品摊点提供的身份证明、住址、经营品种、健康证明和联系方式等备案信息当场制作、发放《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每周五前将备案信息名单包括备案人姓名、备案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经营地点、经营项目、经营时段等信息按《食品摊点备案信息统计表》报区食安办和城市管理部门,告知各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并向社会公示。
区城管执法局依照城市容貌、环境卫生、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食品摊点的相关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及超出划定区域、划定时段进行经营的食品摊点。
区食药局具体承担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依据“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等六项标准对食品摊点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指导,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每周要将更新后的摊点备案信息导入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并根据各街道办事处提供的食品摊点备案信息建立食品摊点名录。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食品摊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加强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食品摊点管理领导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食品摊点的监管,做好备案与规范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食品摊点经营者开展宣传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从业者依法规范经营。
(三)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区食安办要明确措施,对各街道办事处食品摊点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中不负责任、不主动履职、消极应付的予以通报批评。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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