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4597024629Y-A/2018-395078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1-30
发布机关: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行政审批首席代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槐政办字〔2018〕7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1-30
发布机关: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行政审批首席代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槐政办字〔2018〕7号
有 效 性: 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槐荫区行政审批首席代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槐荫区行政审批首席代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审批首席代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02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打造“十最”政务环境助推槐荫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济槐普发〔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具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行政审批首席代表(以下简称首席代表)是指由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单位)派驻区政务服务大厅,代表本部门(单位)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首席代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各确定两名首席代表,实行A、B角制度,确保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即到即审、按时办结。

  第六条 担任首席代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二)熟悉从事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及要求;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首席代表原则上由各部门(单位)负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

  第七条 首席代表具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单位)授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决策;

  (二)负责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与行政审批服务相关业务科室和有关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业务的协调和督促工作;

  (五)负责协调本部门(单位)与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关系,贯彻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求。

  第八条 首席代表具有以下工作权限:

  (一)对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即办件、补办件、承诺件行使行政审批决定权;

  (二)对受理事项的上报件行使预审处置权;

  (三)对联合办理事项行使参与审批权;

  (四)对紧急事项行使先审批再报告的特别处置权。

  第九条 首席代表履行以下工作义务:

  (一)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受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具有告知义务;

  (二)对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人员具有监督、管理义务;

  (三)对本部门(单位)受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投诉和质疑具有答复、解释义务。

  第十条 首席代表由各部门(单位)委任,本部门 (单位)主要负责人须与首席代表签订《行政审批首席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授权委托书》,明确界定首席代表职责与权限,并报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首席代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予以更换:

  (一)首席代表任职期满不再继续委任;

  (二)首席代表因分工调整不再分管行政审批工作;

  (三)首席代表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

  各部门(单位)更换首席代表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和第十条予以重新委任。

  第十二条 首席代表以委任部门(单位)的名义履行职责,并对其行为负责。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首席代表的管理,为首席代表工作提供方便,确保首席代表履职尽责。

  第十三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首席代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委任部门(单位)的民主评议范围。

  第十四条 首席代表涉嫌失职、渎职以及违规审批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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