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4597024629Y-A/2018-3951104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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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日期: | 2018-07-03 |
| 发布机关: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和槐荫区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槐政办字〔2018〕22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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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成文日期: | 2018-07-03 |
| 发布日期: | 2018-07-03 |
| 发布机关: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和槐荫区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槐政办字〔2018〕22号 |
| 有 效 性: | 0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槐荫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和《槐荫区安全生产通报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槐荫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济南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济政办字〔2018〕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是指由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和工作需要,与街道办事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1. 3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不含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不含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含火灾事故);
2. 重大敏感时期发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安全事故的;
3. 因本辖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致使区政府被省政府安委会列为省重点关注县区的;
4.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1. 2个月内连续发生人员受伤事故,或连续发生同一类型安全事故的;
2.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造成影响的,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安全事故的;
3. 发生重大险情虽未造成伤亡后果,但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落实整改措施的;
5. 上级督导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以及省安委会、市安委会、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6. 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理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三)参照上述情形和工作需要,视情约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遇到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 约谈会议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确定参加范围,并组织实施。
(一)需要约谈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
(二)需要约谈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区安委会副主任约谈;
(三)紧急约谈可视情确定约谈领导和被约谈人;
(四)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约谈会议。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出约谈方案,对符合约谈条件的,提请区安委会予以约谈。若有多个单位符合约谈条件的,可一并进行约谈。
(二)约谈方案经区安委会领导同意后,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向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会议的区有关部门发出书面通知,明确约谈原因、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宜。
(三)被约谈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相关汇报材料。
(四)约谈会议首先由被约谈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再由区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办公室领导提出要求。
(五)约谈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于30日内报区政府,并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槐荫区安全生产通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及时或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济南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济政办字〔2018〕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通报内容,主要是有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以及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条 安全生产通报形式,主要以文件通报(专报或简报)、网络媒体、会议通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通报,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对发生的有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其他典型事故、敏感时期发生的事故,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向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或者按区委、区政府要求通报。
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向全区行业领域及企业通报。
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要求。
(二)区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向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通报一次全区安全生产情况。
通报内容包括全区累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以及分区域、分领域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分析事故发生特点,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三)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一次全区安全生产情况。
报送内容包括全区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各街道办事处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各行业领域发生事故统计数据情况、事故发生特点规律和原因等。
(四)区安委会在年度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上年度安全生产总体情况,按区域、行业领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规律特点,找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下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措施。
第五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抄送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 安全生产通报要与督查、巡查、约谈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确保通报及时、防范措施到位。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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