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4597024629Y-A/2017-3955789 主题分类: 暂无
成文日期: 2017-12-11 发布日期: 2017-12-11
发布机关: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槐政办发〔2017〕4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暂无
成文日期: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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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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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按照区委、区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区编委对区科学技术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槐荫区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槐荫区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槐荫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槐发〔2014〕12号),设立槐荫区科学技术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统筹协调的职责。

  2.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全区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区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软科学等科学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实施中的有关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拟订科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有关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全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全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

  (七)负责区级科技经费预算、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编制产学研合作计划;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九)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承担区政府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工作;负责全区科技外事工作。

  (十二)指导科技服务业发展;拟订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组织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全区科普工作;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军民科技融合、科技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全区科技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拟订促进与科技相关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十五)牵头拟订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创新型城区建设、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评价体系、责任体系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评价、考核工作。

  (十六)负责防震减灾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科学技术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组织重大科技工作调研;负责科技宣传、科技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科技信息库和科技信息网络建设;负责编制区级科技经费预算、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本部门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专项经费管理与监督;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干部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牵头拟订全区科技发展政策,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相关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全区科技培训工作。

  负责制定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监督实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二)发展规划科。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体系建设;负责相关科研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根据授权参与实施重大科技人才工程,承担有关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与服务工作;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组织申报软科学研究计划。

  牵头拟订全区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专项规划及年度科技计划并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负责我区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立项、协调工作;负责我区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协调工作;组织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申报市级及以上基础研究项目;承担相关科技统计和科技评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提出科技经费配置建议;参与拟订区级科技投入、科研条件保障、科技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与监督;负责科技成果管理,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负责科技奖励管理;负责科技保密工作;参与拟订我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组织申报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推进产学研合作;承担区政府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有关具体工作;承办区政府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

  参与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承担相关领域科技计划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创新示范试点等工作;承担组织运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相关工作;承担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负责国防科技动员、军民科技融合工作。

  参与拟订科技促进农村与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农村与社会发展领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示范;推进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有关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推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协调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参与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申报国家和省创新基地,并指导和协调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和协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参与拟订全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参与拟订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区科技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指导科技中介组织建设;参与拟订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开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高校院所和企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服务与协作共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三)科技管理科(挂地震办公室牌子)。

  牵头拟订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创新型城区建设、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评价体系、责任体系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评价、考核工作;承担创新政策贯彻落实的督导检查工作;承担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拟订全区科普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区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编制全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地震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地震应急演练工作;指导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完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科学技术局核定行政编制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3名、副科长(副主任)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区科学技术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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