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2MB26464895/2018-416023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8-12-18 | 发布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LXDR-2018-0010005 |
| 标 题: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历下政发〔2018〕12号 | 有 效 性: | 1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LXDR-2018-0010005 |
| 标 题: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历下政发〔2018〕12号 |
| 有 效 性: | 1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历下政发〔2018〕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历下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历下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八大百亿级产业集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历下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一园一策”政策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符合全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建设和发展资金。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历下区产业发展暨新旧动能转换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科学调剂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符合《历下区关于加快培育八大百亿级产业的实施意见》规定的重点产业方向和重点任务要求,以及达到各重点产业发展政策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予以扶持奖励。
(二)符合“一园一策”政策规定条件的园区运营主体和入驻单位进行扶持奖励。
(三)对区委、区政府确定扶持的重点项目、企业和产业园区进行扶持奖励。
第五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历下的综合贡献,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以及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创新平台、孵化平台、开放型经济等项目不受综合贡献限制。
(三)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产业资金的统筹安排。各产业牵头部门负责提出具体产业和园区政策细则,于每年6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审核并发布公告。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向产业部门提交资金扶持申请报告,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企业情况介绍和项目简介;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三)申报项目建设资金的,须同时提供项目审批机关的相关批准文件;
(四)申报承诺书;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产业部门受理审核企业资金申请事项,开展组织评审,并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产业部门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扶持”的原则提出资金申请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产业资金总体安排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其他需要研究的临时性资金使用事项,由区产业协调推进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需要公示公告的资金项目,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产业部门要进行调查重审。
第九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产业资金划转至各产业牵头部门进行拨付。有异议且经核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年度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工作。各产业部门负责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各产业部门具体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各产业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各产业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各产业部门责令改正,并将情况通报区审计局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使用产业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违反书面承诺的,由产业部门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区财政,同时报领导小组,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历下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