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37059525546-A/2013-6393174 | 主题分类: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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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13-02-27 | 发布日期: | 2013-02-27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市中政办发〔2013〕2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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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暂无 |
| 成文日期: | 2013-02-27 |
| 发布日期: | 2013-02-27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市中政办发〔2013〕2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人大代表
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市中政办发〔2013〕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13年度省、市、区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提交建议、提案的形式监督政府工作和参政议政,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把办理工作作为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
二、求真务实,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分工负责制,“一把手”负总则,分管领导靠上抓,承办科室具体抓。要不断完善办理制度,制定工作措施,细化流程,严格标准,科学组织,切实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认真研究办理。各承办单位要以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认真分析研究每一件建议和提案,主动与代表、委员沟通,扎扎实实解决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努力让代表、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对于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予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要立即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加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所反映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对于多位联名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民主党派、工商联等集体提案,各承办单位要尤为重视,要专门制定办理方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
(三)切实解决问题。各承办单位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深入研究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指导性的建议、意见,要结合实际,在政策制定及工作中予以采纳;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对代表、委员多次提出,但至今仍未从根本上解决的建议、提案,要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原因,找准症结,努力解决。
(四)强化督导检查。区政府督查室要做好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对在办理工作中取得明显效果、办理及时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办理质量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办理周期较长的,进行跟踪督办,确保问题尽早得到解决。
三、严格要求,规范办理工作的程序
(一)交办接收。建议、提案通过济南市电子政务办公系统(政府内网)的邮件平台交办或书面交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核实,逐件登记。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说明原因,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区政府督查室,在征得同意后退回,不得自行退办。对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及时报送主要领导阅批。
(二)办理期限。对会议期间提出的省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须在3月20日前办理完毕;对市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须在3月5日前办理完毕;对区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须在4月30日前答复完毕。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办理方式。对一件建议、提案由一个或多个单位分别单独办理的,各承办单位要立足自身职能,分别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抓好落实,并答复代表、委员。对一件建议、提案由一个单位牵头,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主动联系会办单位征求办理意见,做好意见汇总和答复工作;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主办单位及区政府督查室;对涉及单位较多的,主办单位可以召集联席会议,协商研究办理意见。
(四)书面答复。区建议、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按照规定格式(附件1、2)向代表、委员送达书面答复函,附答复意见反馈表(附件3、4)。答复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应当紧扣建议、提案的主题,意见明确,措施具体,语气诚恳,格式规范。对联名的建议,承办单位须向所有联名代表送达答复意见;对联名的提案,承办单位须向第一提案人送达答复意见。对分办件的书面答复,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会办件的答复,各会办单位要将办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主要领导审阅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主办单位和区政府督查室;主办单位负责汇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形成书面答复。省、市建议、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答复。各承办单位应在征求代表、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将书面办理意见(加盖公章并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报区政府督查室。
(五)当面答复。省、市建议、提案要尽可能做到逐件当面答复,征得代表、委员满意视为办结;当面答复后,承办单位应填写现场答复记录表(附件5、6),报区政府督查室备案。区政府领导有明确批示的区建议、提案,以及区人大、区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须逐件面复;其他建议、提案,也应尽量做到先面复后答复,答复之后再沟通,主动征求代表、委员意见。面复可采取邀请座谈、登门汇报、现场察看等形式,确保取得良好效果。承办任务重的单位可以组织集中面复,并邀请区人大、区政协有关工作机构派员参加。
(六)续复。对今年或往年代表、委员所提问题正在落实或者承诺要解决的,承办单位要在落实完毕后,将办理结果或进度告知代表、委员;如未能兑现,要做好解释工作。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并作出补充答复。
(七)统计汇总。省、市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各承办单位须将书面答复及现场答复记录表一并送区政府督查室;区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后,各承办单位须将书面答复及答复意见反馈表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处或区政协宣传提案处备案及区政府督查室。各承办单位在答复意见的右上角,须根据答复实际情况标注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的解决程度。所提问题已采纳或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拟解决的,用“B”标明;因目前条件限制需留待以后解决或参考的,用“C”标明;不可行或不能解决的,用“D”标明。同时,要在答复意见上标明是否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答复内容不宜公开的,承办单位应主动向区政府督查室说明,否则按可以对外发布处理。另外,承办3件以上建议、提案的单位,须于7月底前将办理工作总结报区政府督查室。
(八)“回头看”活动。答复工作结束后,各承办单位要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的办理结果、最新进展、是否有反复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及时向代表、委员通报。所提问题已采纳或解决的,要建立长效机制,保持长期效果,防止建议、提案中所涉及的问题重复发生;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要作为工作重点,确定办结时限或提出明确的办理计划,定期通报情况;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留待以后解决或参考的,要密切关注所涉事项的进展情况,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并积极与省、市有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问题早日解决。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的解决程度如发生变化,承办单位要及时将进展情况通报代表、委员,并认真填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统计表》(附件7),报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将联合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处、区政协宣传提案处,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抽查。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处(电话:82078201)、区政协宣传提案处(电话:82078503)及区政府督查室(济南大厦309室,电话:82078306)联系。
附件:1.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式样
2.政协提案的答复函式样
3.市中区人大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的意见反馈表
4.市中区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反馈表
5.省(市)代表建议当面答复记录纸
6.省(市)提案现场办案登记表
7.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统计表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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