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4597024629Y-A/2015-6493003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_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5-05-04 | 发布日期: | 2015-05-05 |
| 发布机关: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槐政办发〔2015〕7号 | 有 效 性: | 1 |
| 发布机关: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_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5-05-04 |
| 发布日期: | 2015-05-05 |
| 发布机关: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槐政办发〔2015〕7号 |
| 有 效 性: | 1 |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槐荫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的 通 知
槐政办发〔2015〕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槐荫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槐荫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济政字〔201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区发展建设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改善民生,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区财政性资金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资金;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七)财政资金参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下列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城市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配套、生态环保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安全运行的项目以及各类非经营性与公益性项目:
(一)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廉租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作为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尤其要重点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应充分体现规范和效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规范实施,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操作,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区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资金监督等工作;
(三)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及其他相关内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四)区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住房保障、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工作;
(五)区监察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区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督工作;
(六)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要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总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建设;总投资1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项目应向区发改委申报批准后实施建设;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要履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由区发改委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责和区域实际,对拟在近3年至5年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储备,并每年实行滚动更新。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按跨年度原则进行预算安排。需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或下一年度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列入预算安排范围。区发改委负责汇总年度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文件的形式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选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单位等重要内容发生变动的,由申报单位行文报区政府同意调整后报区发改委备案。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金额应严格控制在批复的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概算要聘请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五条 依法需办理招投标及相关建设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办理相关开工建设手续。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原则上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照管理权限分级上报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和区发改委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概算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存在明显变更的(差额超过10%),项目单位需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编制和审查,待施工图完成后进行施工招投标,并以批准的概算为控制目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图、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设计标准。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各类建设工程合同须在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审查、登记及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结果签订,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随意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确需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超概算的经区发改委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比例,其中:工程预付款比例为10%-30%,工程预留款比例为20%,质保金比例为5%。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的工程进度款最高支付限额为80%,审计后支付到审计认定金额的95%,项目结算金额或决算金额均以审计部门的审定数额为准。政府投资项目应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二十一条建立概算调整审核制度。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概算调整申请,经发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其中,概算调整超过批复概算10%以上的,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项目竣工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区财政资金和企事业单位资金等,区财政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区财力情况进行安排,市财政资金和企事业单位资金由相关责任单位协调落实。项目资金原则上由区财政局遵循“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按年度投资计划、按合同”原则,以直接支付为主的方式及时拨付。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规定和制度,并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基建财务报表。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并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之内使用。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需明确政府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并按照区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财务批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固定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应在资产交付后的规定时限内,做好产权登记和财务记录。对经产权登记后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将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审计部门审计,区财政部门根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二十七条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区政府,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区审计部门可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区审计部门应按照立项、招投标、实施等关键环节分阶段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需要进行后评估(绩效评价):
(一)经审计,相比概算批复超投资10%以上的项目;
(二)首创性、技术创新、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后评估的项目。
第三十条项目后评估(绩效评价)可由区发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后评估(绩效评价)报告由区发改、财政、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一并依法追究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监督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区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区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委托各项咨询工作的单位负责对承接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价。咨询评估、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进行咨询评估、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的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并取消其3年内在槐荫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省、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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