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解读《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打印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23-12-31


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单哲同志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问:《办法》修订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强制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建筑区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8〕3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已不能满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需求。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相关文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问:《办法》的用途是什么?

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强制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政府性基金及时、足额入库。《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完善了征缴环节,明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合并了征收项目,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区分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明确了减免条款,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通知》的减免相关规定执行;增加了退库条款。《办法》对进一步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使征收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为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具有现实意义。

问:下一步工作打算是什么?

答:下一步,财政部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一方面加强对区县(功能区)工作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科学规划、靠前服务,统筹各类基础设施布局,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提升配套建设精准性、系统性水平,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一方面发挥财政部门财会监督主责职能,确保应收尽收,应免尽免,应减尽减,使各项政策精准落实到位。坚持依法依规征收、高效管理使用,更好发挥配套费综合效益,持续提升城市品质,增进民生福祉。

新政策实施后,我们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按照法定权限开展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更好保障民生。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财政局综合处

具体联系人:刘学英

咨询电话:0531-5170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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