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办发〔2015〕14号
为全面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坚持育人为本、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创新发展、全面统筹、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以立德树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家庭之间的新型关系,基本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现学校内涵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个性发展;推进学校管理向教育家办学转变,考试招生向多次机会、等级表达、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转变,教学方式向以学定教、自主合作探究转变,评价标准向育人导向、多维综合转变,监督机制向社会参与、主体多元转变;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县域、城乡、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升,学生课业负担明显减轻,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课程教学改革
1.推进德育综合改革。突出抓好德育课程改革,按照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要求,系统整合设置德育课程,研究制定我市德育课程建设指导意见,建立学段衔接的德育课程体系,实现德育与各学科有机融合。深入推进全员育人导师制、班教导会和教书育人“一岗双责”制度,深化市优秀班主任工作室建设。推动学校学生成长指导中心建设,切实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体验教育工作,建立服务学生身心健康、快乐成长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安排、同步推进中小学德育与团队工作。全面开展中小学生德育实践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突出泉城特色,规范校外德育实践,推动社会实践活动场(地)馆免费向学生开放,完善学生校内、校外德育实践的活动机制、保障机制、评价机制,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协作制度。(市教育局、团市委负责)
2.深化课程改革。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和方案。鼓励学校开发校本课程和特色课程,与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有序衔接。落实实验教学和社会实践课时,建立校内外结合的实践课程体系,形成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有效衔接、学科学习与实践学习有机结合的学生培养机制。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在有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丰富高中选修课,实施特色高中建设计划、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联合育人计划,拓展学生学习空间,促进其自主个性化发展。组织力量开发富有济南特色的学校课程,对学生进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热爱家乡教育。(市教育局负责)
3.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落实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引导中小学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坚持以学定教,优化教学过程,推行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学习,引导学生乐学、会学。准确把握学科差异,坚持因材施教,探索符合学科特点的教学方式方法,进一步深化普通高中选课走班教学。改进实验教学,强化综合实践,开拓学生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市教育局负责)
4.改进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以全员性、普及性活动为主要形式,改进中小学体育教学,探索循序渐进、科学衔接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多样化和高中阶段学校分层次专项化教学。开展“一校双品”体育艺术特色品牌创建活动,改变学校运动会和艺术节组织形式,构建以班级活动为主导、面向全体学生的体育艺术活动及比赛机制。加强体校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到2017年,中小学体育场地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和体育、艺术器材基本达到规定标准,基本配足配齐中小学体育、艺术专任教师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在专业岗位任教任职。加大传染病预防和青少年肥胖、龋齿、视力低下等综合防治力度,完善政府主导、第三方监测、社会监督、综合评价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公示和评价机制,稳步提高全市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艺术素质评价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及学生成长档案,作为综合评价学生发展状况内容之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团市委负责)
(二)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1.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片招生,免试入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文化课考试形式招生和招收特长生。建立学区公示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对学区进行积极稳妥、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服务范围无缝隙覆盖。建立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条件认定及入学操作流程,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公正入学。(市教育局负责)
2.调整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办法及考试内容。学业水平考试覆盖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规定的所有科目,并根据学科特点分为考试科目与考查科目。考试科目以分数或等级方式呈现,考查科目以“合格”、“不合格”形式呈现。根据国家有关课程设置要求,选择部分科目为学生提供多次考试机会,并记录最好成绩。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科学设计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内容,增强考试内容的基础性、综合性,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自2016年起将艺术纳入考试内容。(市教育局负责)
3.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综合素质评价以学生品德养成、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为主要内容,坚持要素多元、形式多样、素质导向、程序科学的原则,确保过程公开透明、内容真实准确、结果公平公正。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由学生日常学习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两部分组成,采取等级和描述性评价。建立规范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注重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市教育局负责)
4.改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招生、社会参与监督的高中招生录取机制,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模式。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实行综合录取、特长录取和推荐录取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由学校根据自身办学需要和办学特色制定录取方案的制度。完善高中招生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方法。推行阳光招生,招生政策、程序、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职普统一、学生自主报考、学校自主录取、服务高中阶段学校的考试招生录取机制,完善高中阶段学校(含技工学校)统一的招生录取工作平台。实行一考多取,统一组织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和分批次录取,并保持普通高中学生和中职学生招生数量大致相当。(市教育局负责)
(三)实施教育评价制度改革
1.健全区域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启动县域义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和中小学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研制工作,促进学生素质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教师教育教学观念转变和学校管理科学有序发展。坚持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自2015年起,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学生课业负担监测等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教育局负责)
2.完善学校校长评价制度。建立“底线管理+特色发展”的中小学办学评价体系,将党的建设、团队建设、规范办学、安全稳定、民主管理、廉政建设等纳入底线管理指标,将学生健康成长、教师专业发展、课程开设开发、文化特色建设、改革创新等作为特色发展指标,鼓励学校在规范办学的基础上自主发展。探索建立普通高中多元特色办学评价机制,引导和促进普通高中更好地实施素质教育。(市教育局、团市委负责)
3.改革教师评价制度。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方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作为教师考核评价的基本标准,引导教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到2016年,构建多元开放、科学合理的教师评价机制,基本建立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学校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和工作绩效,严禁单纯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教师。将教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资格注册、评先树优、职务(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对学校办学水平、校长办学业绩、学生体质和课业负担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学生、家长评价学校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学校等发展专业评价机构。(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负责)
(四)推动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
1.开展中小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事业单位改革精神,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中小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逐步取消中小学校和校长行政级别。按照先行试点、区域推进、统筹协调的原则,在部分学校试行以职级为核心、涵盖全部校级干部的校长管理体制,合理确定校长职级序列,并依据办学业绩、专业水平、教师认可、同行评价等标准,建立校长职级考评办法。积极探索与校长职级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和学校管理规律、涵盖其他管理人员的中小学职级管理办法。(市编办、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探索建立校长选聘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探索建立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教育部门参与组织实施,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要,遵循教育办学规律,体现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方向的校长选聘机制。坚持教育家办学原则,实行校长任职资格制度,按照政治要求、职业素养和专业标准确定校长任职资格。加强校长后备人才建设,通过优秀中层干部公开选拔、交流挂职锻炼、现职优秀副校级干部岗位过渡等方式,将具备校长资格的后备人才纳入校长后备人才库管理。(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完善校长任期交流制度。整体推进学校校级干部任期交流制度。校级干部在同一学校、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6年的,应当挂职交流或交流任职;原则上在同一学校任校级行政职务满9年的,须交流任职。坚持名优校长、优秀教育管理者先行交流,齐鲁名校长及建设工程人选、市优秀教育管理者及建设工程人选、县区名校长及建设工程人选,原则上在同一学校任职每满6年,必须进行交流。拓展校长交流任职渠道,按照有关规定,符合党政干部任职条件的校长可交流到其他部门、单位任职,吸纳符合校长岗位要求的各类管理人才交流到学校任职。(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试点建立校长职级薪酬制度。在试点学校根据校长职级确定绩效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不低于绩效工资总额的5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长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5.扩大中小学办学自主权。进一步简政放权,削减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鼓励学校创新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在副校长提名、中层干部聘任、教师聘任等方面的用人权。扩大学校在教师职称评聘、评先树优等方面的评价权,在绩效工资、优秀教师激励等方面的分配权,在内部机构设置、课程开发、教育质量评价等方面的管理权。(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加强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的监督保障。校长为中共党员的,原则上担任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校长不是中共党员的,应配备专职书记。学校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可配备专职副书记。进一步健全党群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教育局、团市委负责)
7.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学校财务预决算以及教师考核、职务(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分配、评先树优办法等重要事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完善教师管理和培养培训制度
1.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公开招聘、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完善中小学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机制以及教师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保证专任教师“退补相当”。各县(市)区比照当地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合理确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完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方式,按照多劳多得、优教优酬原则,改进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提高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主确定标准。调整完善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适当增加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和薄弱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探索建立动态岗位管理机制。按照岗位数量和评审条件评审教师职称,妥善解决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前后的教师职称评聘衔接问题。(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健全向农村中小学倾斜的教师管理机制。在教师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称晋升、聘用考核、评先选优、培养培训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倾斜。各县(市)区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农村学校适当倾斜,提高农村教师薪酬待遇。农村学校在学校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名校长、名师和长期在农村工作的教师予以倾斜。落实教师机动编制政策,以县为单位核定机动编制,并确保用于农村急需学科教师。建设农村教师周转房或教师公寓,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探索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对口支援、乡镇中心校走教等教师交流轮岗途径和办法,实现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常态化。(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完善教师培养培训机制。进一步挖掘利用教师教育资源,依托高水平大学和师范院校建设教师教育基地。整合县域内教师培训、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等资源,不断强化教师培训工作。将法制教育作为教师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重要内容,引领教师依法从教。加大农村教师培训力度,加强名师和优秀教育管理者队伍建设。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将修满规定学分作为教师资格注册、职务(职称)评聘的基本条件。(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创新社会力量办学体制
1.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途径,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混合股份等形式举办中小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和公办学校建立学校联盟,支持名校办分校、优质学校托管薄弱学校。(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负责)
2.明晰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所有者权益。探索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其产权属于学校。出资人将土地、房屋、设备等过户到学校名下并用于教育教学,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凡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的同级政府收作国有,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所有。(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负责)
3.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民办教育机构与公办教育机构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教育服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土地、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落实教育税费减免政策,企业和个人捐资助学资金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开展非营利性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民政部门核准,出资人可取得合理回报的试点工作。民办教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教育机构执行相同价格政策。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教育机构提供融资支持。(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负责)
4.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评先树优、课题申请、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根据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精神,探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民办学校教师如被聘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其在民办学校期间的教龄连续计算。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人员工资福利由财政负担。(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七)健全社会参与监督机制
1.拓宽社会参与监督渠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政府制定和实施重要教育政策时,通过多方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广泛听取学校、教师和社会各界意见。加强教育社情民意服务中心和教育热线建设,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教育电视台等发布平台,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畅通群众诉求和表达渠道,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市教育局负责)
2.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委员会,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推行督学责任区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强化对政府和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健全督导评估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和依据督导结果进行奖惩制度,教育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改善、素质教育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等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市编办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细化方案,强化措施,保障各项工作落实。要建立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职责任务,互相支持配合,形成推进合力。鼓励各县(市)区先行先试,创造经验,积极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丰富义务教育学区内涵,积极探索实现九年一贯、多校协同、资源整合等学区管理模式,促进学区内学校之间校长教师均衡配置和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共享。(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负责)
(二)落实保障经费。进一步明确市、县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健全教育经费分担和成本补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办学成本,建立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并确保落实到位。2015年6月底前,要提高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确保全部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全面改善经济薄弱县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高中阶段教育债务化解和控制机制。完善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和保障教师培训经费。(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市、县(市)区两级教育网络和平台建设,推进互联互通。强化带宽建设、终端设备配置和软件环境、课程资源建设。以教育信息化促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方式、评价方式、管理方式改革,并建立完善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发布、解读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措施,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分析,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全面营造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负责)
(2015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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