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00004188784H/2015-139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确认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15-08-14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2.《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3月国发〔1995〕6 号)附件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附件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7年9月修正)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权力事项名称: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权力事项编码:3701001301801
审批对象:企业,个人
实施主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间:材料齐全,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66605956
备注:
申报范围:
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职工基础信息数据整理复审事项
申报条件: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信息整理结果有异议的,均可提出复审申请。
办理所需证件:
无
办理材料:
申请企业职工基础信息数据整理复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职工本人提出基础信息复审的书面申请、职工档案;
--《企业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复审表》以及提供新的原始旁证材料。
办理流程:
1 职工本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信息整理意见有异议的,向本单位或档案代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单位或档案代管机构按程序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整理小组提出复审申请。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整理小组审核并出具初步意见,填写《企业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复审表》。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整理小组按程序与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进行集体研究,形成复审意见。
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整理小组将复审意见向单位或档案代管机构进行反馈。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市社保局数据整理小组(经六纬二)、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龙奥大厦C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