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我局牵头起草了《济南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3日至2026年9月3日,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fjyzdfhjd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5166号济南市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处(邮编:25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531-88673119
济南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8月3日
济南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等。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推动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科学施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高层建筑火灾预防、消防行政执法、火灾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定期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风险研判,保障消防救援力量、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灭火救援设施等与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隐患日常排查、火灾预防、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发现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报告消防救援及有关部门。
第六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有多个产权人的,相关产权人应当共同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未实行统一管理的高层建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督促、指导、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依法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四)不得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堆放杂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
(六)不得在住宅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委托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八)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九)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以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为内容的演练;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工业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高层公共建筑,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人员信息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
高层工业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公示。
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的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人可以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拟订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责任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新建80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100米以上高层公共建筑时,应当在规划审查阶段征求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意见,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使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并采取专人监督、配备消防器材等现场消防安全监护措施后,方可作业;在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液体燃料。
在高层工业建筑内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在明显位置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公共排烟管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保持畅通,按照标准施划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志标线,并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外连廊、内天井、架空层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维护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高层建筑乘客电梯。
鼓励在高层建筑内的电梯加装电动车智能阻止系统。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和联动切断等智慧消防设施,提升消防安全技防水平;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消除消防安全风险。
鼓励在高层住宅建筑户内推广应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每层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
高层公共建筑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首层显著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熟悉辖区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情况,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第二十五条 火灾发生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消防救援部门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火灾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在火灾现场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对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车辆、物体等,消防救援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行搬离、拆除等紧急措施。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高层建筑火灾隐患。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执法协作、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对执法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八条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关于《济南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消防救援局起草了《济南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高层建筑数量不断增加,功能结构日益复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面临严峻挑战,主要体现在:一是高层建筑火灾风险隐患突出,特别是外墙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消防设施故障等问题易引发亡人火灾;二是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尚不健全,多产权、多使用人建筑的管理责任难以有效落实;三是灭火救援难度大,部分建筑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给应急救援带来巨大压力。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强化源头管控和科技赋能,提升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起草过程
起草工作小组重点搜集了广东、天津、重庆、北京、上海、深圳、青岛等地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立法情况及工作做法。起草小组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国家技术标准,在广泛听取吸纳住建、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拟设立条款进行了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形成了目前的《济南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立法依据及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山东省消防条例》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
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9.《北京市消防条例》
10.《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1.《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2.《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3.《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主要内容
《济南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9条,重点围绕高层建筑的特殊风险和管理难点,确立了以下三个核心方面的制度设计:
(一)明晰管理主体,建立健全统一管理责任体系。
针对高层建筑特别是商住楼、写字楼多产权、多使用人导致的管理责任分散问题,草案构建了清晰的责任落实机制。一是确立主体责任,明确规定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二是推行统一管理,要求多个业主的建筑必须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人或明确一名统一管理人,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避免管理真空。三是规范管理人选任,要求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信息,确保责任到人,形成“业主负责、统一管理、多方协同”的治理格局。
(二)紧盯关键环节,全面强化火灾风险源头防控。
草案立足于高层建筑火灾易发多发的部位和因素,对重点场所和关键设施提出了严格的管控要求。一是严管疏散通道,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并鼓励加装智能阻止系统;二是保障救援作业面,严格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确保灭火救援行动高效展开;三是规范设施运维,对电缆井防火封堵、外墙外保温系统维护、餐饮场所油烟道清洗频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三)提升应急能力,着力构建智慧防控救援机制
为应对高层建筑火灾蔓延快、扑救难的特点,草案着力提升建筑的自防自救和科技预警水平。一是推进智慧消防应用,鼓励运用物联网、电气火灾监控、燃气泄漏报警等技术手段,实现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状况的全时段监测和动态防控。二是完善应急处置准备,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三是明确紧急处置权限,规定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消防救援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行搬离、拆除障碍物等紧急措施,为抢救生命和财产争取宝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