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城市公共急救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健康济南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我委牵头起草了《济南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至2026年11月9日,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jwyzy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1230室(邮编:2500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字样,联系电话:0531-51701731。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0月9日
济南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市公共应急救护体系,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自动体外除颤器,是指用于抢救心搏骤停患者的便携式自动化急救设备。
第三条 全市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安全规范、便民可及、注重实效的原则,构建政府配置、单位自主配置、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多元模式,优先覆盖重点场所,分阶段推进实施。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城乡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大数据、红十字会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客运码头、文化体育场馆、4A级及以上旅游风景区、学校、养老机构、政务服务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场所以及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前款公共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方案,逐步推进配置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支持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会展中心等商业经营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型企业、工业园区、公交站点、药店、公园、住宅小区等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规范,明确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密度、安装标准、巡检维护要求等事项。
自动体外除颤器应当放置在公共开放、便于快速取用的位置,不得上锁、封闭或者遮挡,并设置统一醒目的识别标识和导向标识。
第九条 探索政府投入、经营主体自筹、社会公益补充等相结合的多元保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使用培训、维护保养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以资金、实物形式向各类公共场所捐赠自动体外除颤器及配套管护耗材。捐赠设备可在柜体醒目位置标注捐赠主体名称。
第十条 政府配置和社会捐赠的自动体外除颤器,日常管理责任由接收设备的公共场所管理机构或者单位承担;自行配置的自动体外除颤器,日常管理责任由配置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主体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自动体外除颤器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维护保养后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依法开展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及相关急救技能培训,对合格人员发放急救证书。
承担自动体外除颤器日常管理责任的主体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自动体外除颤器的使用及相关急救技能培训。
鼓励、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自动体外除颤器的使用及相关急救技能的培训。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主动开展自动体外除颤器的使用及相关急救知识技能的公益宣传。
第十四条 鼓励公众按照操作规范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开展紧急施救。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全市公共场所配置的具有联网功能的自动体外除颤器接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步接入120急救指挥调度系统,实现点位定位、设备状态、巡检记录、故障报修一体化管理。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维护保养、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红十字会可以定期对配置、捐赠、培训、使用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十八条 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单位未做好自动体外除颤器日常管理工作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济南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提升城市公共急救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健康济南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济南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当前,心源性猝死呈年轻化发展态势,已成为危害我市居民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心脏骤停抢救存在“黄金4分钟”救治窗口期,救治每延迟1分钟,患者生存率将下降7%—10%,院前快速施救是挽救生命的关键。目前我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以下简称“AED”)设备配置总量不足、人均覆盖率偏低,难以满足应急救治需求。为规范AED配置、管护全流程工作,健全公共应急救护体系,全面提升城市院前急救处置能力,有效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切实筑牢城市公共安全生命防线,亟需制定AED管理办法,以制度化、规范化手段补齐急救体系短板,为城市应急救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立法依据及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3.《山东省院前急救条例》
4.《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5.《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
6.《成都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办法》
7.《扬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济南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0条,聚焦我市公共场所AED配置管理、运维使用、监督保障等重点工作,具体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明晰权责分工与配置标准。
办法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确立政府配置、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多元配置模式。建立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三级责任体系,明确重点公共场所配置要求,并鼓励大型商场、住宅小区等场所配置,推进AED配置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二)规范运维管理,完善培训宣传与施救保障。
明确各管理单位日常巡检、设备维护、台账记录的主体责任,明确由红十字会负责急救技能培训,新闻媒体加强公益宣传,普及AED急救知识。同时依据上位法,明确公众自愿紧急施救的免责规定,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院前应急救护。
(三)搭建智慧平台,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依托市级大数据平台建设AED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接120急救指挥调度体系,实现设备点位、运行状态的智能化统筹管理。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对未落实管护责任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全面保障本办法落地见效、常态长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