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为规范济南市保安服务活动,加强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推动保安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按照市政府2026年立法计划安排,济南市公安局牵头起草了《济南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至2026年5月23日,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邮箱:jn_bajg@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
3.信函。邮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路21号220室,邮政编码:250004。请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531-85089735。
济南市公安局
2026年4月24日
济南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
第三章 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培训
第五章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推动保安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保安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的原则,推动保安服务标准化、专业化、智慧化发展。
第四条【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安服务活动的政策支持、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的职能】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与保安服务活动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职能】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处理纠纷等工作,实施保安服务国家标准,编制保安服务团体标准,促进保安服务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法定条件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保安师资格以及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材料。
第九条【保安服务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与变更登记】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自原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设立分公司与跨省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保安服务公司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备案;跨省域在本市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由市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需要对保安服务(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或者跨省域提供服务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自招保安单位的条件与备案】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安员;
(三)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以及备案撤销,向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由市公安机关备案。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备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保安服务区域、保安员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停止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二条【保安员的资格条件】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
(四)没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担任保安员的情形。
申请人经市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十三条【保安员权益保障】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三)根据保安服务和保安员安全需要,为保安员配备保安服务岗位所需的防护、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讯等装备;
(四)关注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等重点岗位保安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心理疏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对保安员的表彰奖励】 保安从业单位认为保安员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区县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
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的保安员,授予相应称号并给予奖励。
鼓励保安从业单位对在保护公共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或者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保安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保安服务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公司的定价、竞标】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基本依据,参考本地区行业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服务价格,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共同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投标行为,不得以低于服务成本的报价竞标,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自招保安单位的保安服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服务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鼓励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向保安服务公司购买保安服务。
第十七条【中小学、幼儿园的保安服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并报区县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医院的保安服务】 医院应当根据人流量、地域面积、建筑布局等实际情况,结合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病床数、日均门诊量,聘用足够的保安员。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的保安服务】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规定向保安服务公司购买保安服务,配备专业保安员,并通报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地铁等城市公共交通的保安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制定安检人员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责任。
负责实施城市公共交通安检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要求开展安检组织实施工作,提供合格安检人员,明确安检现场负责人,组织安检人员接受培训和考核等。
第二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保安服务】 鼓励具有专业化承接相应风险等级能力的保安服务公司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保安服务。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应当经过大型群众性活动专项业务技能培训。
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治安重点单位和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保安服务】 公安机关确定的治安重点单位和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鼓励其向信用等级高的保安服务公司购买保安服务。
公安机关应当对治安重点单位和反恐怖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保安服务加强重点监管,建立监管清单,健全监管规则和监管档案。
第二十三条【保安员履职可以采取的措施】 为了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保安员的禁止性行为】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与业务发展】 鼓励、引导保安服务公司创新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为引领的保安服务业务。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供智慧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培训
第二十六条【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开展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备案,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培训单位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保安培训单位终止培训的,应当自终止培训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撤销备案。
第二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的培训】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开展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的培训】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对本单位保安员的定期教育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轮训一遍。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对校园、医院等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保安员定期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消防演练、最小应急单元处置演练等专项培训,提高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的培训】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市行业发展需要,为保安从业单位提供行业急需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第五章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
第三十条【行业诚信建设】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会员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承诺、诚信倡议、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分类等活动,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不得利用会员信用记录违法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团体标准制定】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协调会员单位共同制定满足保安服务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提升保安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行业价格自律】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机关等部门指导下,可以调研、评估本地区行业服务成本,为保安服务公司合理定价提供参考,引导保安服务公司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第三十三条【纠纷调解】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因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工资支付、用工管理、工伤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涉外服务】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积极引导保安服务公司开拓国外市场,提供交流合作、风险提示、纠纷应对指导等服务,提升保安服务公司国际竞争与海外服务纠纷应对能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时动态掌握保安从业单位队伍管理、项目服务等信息,优化升级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共享、应用效率,不断提升监督管理的规范化、精准化、智慧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分公司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对自招保安单位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对保安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培训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监督约谈】 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整改问题隐患: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
(二)被客户单位投诉举报较多;
(三)被有关部门通报;
(四)因违反保安服务管理相关规定,被依法处罚;
(五)需要进行重点检查并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重点监督】 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一)被约谈2次以上;
(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因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撤销备案被给予警告1次以上;
(三)超出登记范围经营;
(四)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五)以转包的形式开展培训业务;
(六)以实习的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七)应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的其他情形。
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法违规的,相关部门应当追究其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保安员队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加强保安员队伍管理,依法依规着装和佩戴标志。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有其他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人才培养激励机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技能保安人才库。
鼓励和支持保安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定义条款】 本办法所称保安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市保安服务行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面临结构性矛盾突出、发展动能减弱的现实挑战。市场主体“多而不强”,行业集中度低;队伍结构老龄化,专业技能人才匮乏,整体服务能力与日益复杂的安全需求不匹配;行业内低价竞争现象严重,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偏低等问题突出。制定《济南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通过法治手段引导行业从粗放式增长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为行业突破发展瓶颈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二)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的需要。保安从业人员是保安服务的核心要素与最终执行者,其素质与稳定性直接决定服务质量。当前我市保安从业人员面临的困境:工资待遇普遍偏低,职业发展通道狭窄;系统性、专业化在职培训供给不足;多从事门卫、巡逻等基础性服务,职业价值感不强;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偏低;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通过地方立法,将从业人员的核心权益予以刚性规定,构建职业发展体系,能够为提升职业吸引力、稳定保安员队伍、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三)积累地方立法经验、健全保安服务行业法律体系的需要。保安服务管理领域的专门性法律文件数量较少,尚未形成层次分明、内容完备的规范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层管理难度,制约了行业高质量发展。济南市作为区域性中心城市,主动探索制定该《办法》,不仅能够直接回应和缓解本市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更是在国家鼓励地方立法的背景下进行的先行先试,为进一步健全行业法律体系提供地方实践样本,积累宝贵立法经验。
二、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四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行业协会、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建立党建引领、政府监管、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的管理和服务体制,推动保安服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二是鼓励、引导保安服务公司创新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为引领的保安服务业务。三是建立人才培养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保安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提升保安服务质量
一是明确保安服务公司定价、竞标规范,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服务价格。不得以低于服务成本的报价竞标,保障服务质量。二是明确自招保安单位、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娱乐场所等治安重点单位和城市公共交通、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特殊安保场所的保安服务要求。三是明确保安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四是完善保安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水平。
(三)强化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一是明确保安从业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器材装备、加强心理疏导等方面的权益保障责任。二是鼓励保安从业单位对在保护公共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或者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保安员,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行业自律
一是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建立会员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承诺、诚信倡议、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分类等活动。二是鼓励行业协会协调会员单位共同制定团体标准,提升服务质量。三是加强价格自律,调研、评估行业服务成本,引导会员单位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四是发挥行业协会在纠纷调解、拓展国际市场等方面的职能,提供交流合作、风险提示、纠纷应对指导等服务。
(五)完善管理服务
一是优化升级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共享、应用效率,提升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二是健全保安服务信用管理体系,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三、立法依据与参考
(一)立法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
4.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
5.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5修正)
6.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
7.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8.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4)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
10.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2025)
(二)立法参考
1.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6修正)
2.山东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21)
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正)
4.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18修改)
5.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8)
6.浙江省保安服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范(试行)(2024)
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2025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