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离婚登记程序?

发布日期:2026-01-26 16:22 所属单位: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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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社会事务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要求,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和证明材料;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备注: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户籍类电子证照办理婚姻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省内户籍当事人现场登录“爱山东”APP或其微信公众号,扫脸调取并出示的户籍类身份证件与实体证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省外户籍当事人,能够通过户籍地省级政务APP或微信公众号现场调取有效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并亮证的,可以将该电子证照用于办理婚姻登记。具体手续建议咨询前去办理登记业务的区县婚姻登记处。

照片要求:根据《山东省婚姻登记工作指引》的要求,婚姻登记照片应当符合身份证件照相关要求,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合成照片等,不得进行技术处理。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婚姻登记机关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免费现场照相服务。当前,对婚姻登记照片的底色没有具体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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