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咨询车籍地非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四区的旅客道路运输证问题,是否由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监管?
答:道路旅客运输许可与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道路旅客运输实行分级许可,即: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由市级许可,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由县级许可。按照济南市集中审批改革要求,市级许可(不含莱芜、钢城)已移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仍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县级有关情况可咨询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管理工作。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四区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局直接监管;其他区县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车辆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市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
法律法规依据: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