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机动车环检与安检应在同一地市进行,对持有异地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济南不予进行机动车安检,咨询具体政策规定?

发布日期:2025-09-22 10:48 所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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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机动车管理

答:根据《山东省环保厅等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16〕801)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送检人)持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到出具该报告的排放检验机构所在市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因此机动车排放检验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必须在同一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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