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贸商事处—企业登记注册—(内资)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答:事项名称: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贸商事审批服务处窗口办理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吸收合并登记业务。
政策实施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如何办理:【首先判断是否在登记管辖范围内】
(一)市局登记注册权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 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二)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在高新区的企业(公司)转接至高新区局办理88811888。
(三)各区、县登记注册权限:不符合省、市登记权限的经营主体,可注册登记辖区内各类企业(公司)、分支机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服务部。
(五)各局咨询电话:市局0531-68967324 历下0531-88287300市中0531-51807871、51807874天桥 0531-81601520、81601530槐荫 0531-87589971历城0531-66899260、66892019高新 0531-88811888长清 0531-87201273章丘 0531-83278100 济阳0531-84237731商河0531-84881656、84880118平阴 0531-87854126 起步区0531-66604310南山0531-88112705莱芜区 0531-75678099、76126619 钢城区 0531-77912779、76892180莱芜高新区 0531-78867522
(六)申报流程:搜索“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选择“首页”点击“企业开办全程网办”进入“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按照操作提示进行申报→(全程电子化办理)材料指导→电子签名→材料接收→核准。(线下窗口办理)材料指导→窗口受理→核准。
(七)申报材料:
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注: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受理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企业服务专区(商事登记)窗口。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联系电话:0531-68967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