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请成立民办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是自有校舍吗?

发布日期:2026-01-22 15:59 所属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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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社会事务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可以通过租赁等形式成立民办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但租赁的校舍场地需符合《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鲁教基发〔2017〕1号)等有关要求。咨询电话:0531-68967394、0531-68966389、0531-6896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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