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发布日期:2025-12-22 15:31 所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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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劳动监察及劳动仲裁

答:(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中央省部队属驻我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的企业及其参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中央省部队属驻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市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3.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4.驻济部队师以下(含)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5.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二)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本县区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除外;

2.本县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3.本县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4.本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三)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

1.经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含其分支机构)驻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劳动者与未经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由该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外省市用人单位在我市用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其所在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案件管辖范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针对《关于明确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86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中央省部队属驻我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的企业及其参股企业”等相关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通知》中“中央省部队属驻我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的企业及其参股企业”,是指所在地位于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的中央、山东省及部队属企业及其参股企业;“中央省部队属驻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所在地位于市内五区及高新区中央、山东省及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上述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市内五区及高新区,劳动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通知》中“外省市用人单位在我市用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济南,但没有固定工作地点的,以劳动者在济南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三、市内五区及高新区内社会组织(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辖认定,原则上以登记机关为准。在山东省省级机关单位登记的,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市级及以下机关单位登记的,由所在地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涉及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案件由原所属行政区划所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高新区所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莱芜区、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适用《通知》中“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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