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开户的条件、材料及流程?

发布日期:2026-04-10 09:55 所属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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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单位开户、销户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受理条件:

1.单位注册地在济南行政区域内;2.申请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编码在系统中不存在未销户的账户。

办理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如:营业执照(电子版营业执照需打印成纸质版并盖单位公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注:1.以上材料均须留存电子档案,另《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也应留存纸质版。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副本和正本均可。

办理程序:

线下:1.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到公积金大厅或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办理单位缴存登记。    2.柜员审核材料确认后受理按照《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录入单位登记信息,提交业务流转至回单,单位经办人签字,打印回单给经办人留存,业务办结

线上:1.单位经办人登录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填写单位登记信息,上传影像材料后提交至开户银行。    2.银行复核柜员在待办业务中接收受理,查看影像资料是否与填写的登记信息一致,确认后通过审核,办结;若填写信息有误,需要录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进行驳回,办结。

注:1.在工商办理了“一窗通”开户的单位,输入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后自动反显在工商预留信息,不代表单位已经开户成功,需补充完整后提交,无需上传电子档案,提交后由系统直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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