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2021年购房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024年我办理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是首套房贷利率,请问“商转公”后我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发布日期:2025-04-24 11:29 所属单位: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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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税收政策

答: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您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后即可享受。填报完成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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