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咨询如何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

发布日期:2026-03-31 15:46 所属单位: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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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其他

答:济南市公安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变更保安服务许可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和《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对部分省级许可事项委托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通知》(鲁公通〔2018〕16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申请注册、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公安部有特殊规定的武装守护押运公司外),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材料。

第四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是指: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含3名)符合上述任职资格的主要管理人员。

第六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四)项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是指:

(一)办公场所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

(二)训练场地面积应在600平方米以上,具备开展体能训练和技能训练所必需的器材装备等;

(三)保安服务设备装备库房面积应在20平方米以上;

(四)培训教室50平方米。

(五)具备50套以上保安员执勤所需的硬质橡胶棍、强光手电、对讲机等防卫和通讯装备等;

(六)办公家具和电脑、电话、传真、打印等办公设备;

(七)拥有2辆以上专门用于执勤、监督的小型或中型客车;

(八)提供安全检查服务的,应具备金属探测设备、X射线等检查设备;

(九)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服务的,应具备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和报警服务台等设备,以及2辆以上专用先期处置车辆;

(十)为特殊行业提供保安服务的还应具备相关必要的装备。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二)告知承诺书(原件1份);

(三)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四)公司章程(原件1份);

(五)公司组织机构图(原件1份);

(六)拟任法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用协议(原件1份);

(七)拟任法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八)拟任法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九)股东的出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一)公司办公场所、训练场地、装备库房及培训教室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1份) ;

(十二)开展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装备清单及照片(1份);

(十三)车辆使用证明、行驶证复印件(1份);

(十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1份);

第八条 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中经营范围是指: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具备条件选填。

第九条 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告知承诺书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时,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作出的承诺。

第十条 本细则第七条第(十一)项公司办公场所、训练场地、装备库房及培训教室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是指:(一)办公场所、训练场地、装备库房及培训教室的平面图;(二)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是指有场地的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变更保安服务许可项目应当填写《保安服务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变更保安服务许可项目)时,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一次性提交符合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相应)的全部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对拟任或拟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审查核实,对拟设立或拟变更办公场所、训练场地和设施设备现场核查等)。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变更)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相应模板:百度搜: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南站,在一网通办栏输入“保安公司设立”即可查看)。

    咨询电话:85089735;经办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路21号治安管理支队保安监管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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