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有什么土地增值税优惠吗?

发布日期:2026-01-19 15:28 所属单位: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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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税收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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