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有什么土地增值税优惠吗? 发布日期:2026-01-19 15:28 所属单位: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默认 大 超大 】 所属类别:税收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