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咨询哪些情况下公安部门可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6-04-07 13:21 所属单位: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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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其他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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