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贸商事处—企业登记注册—(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日期:2025-11-26 15:13 所属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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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经贸商事

答:事项名称: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贸商事审批服务处窗口办理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业务。

政策实施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如何办理:【首先判断是否在登记管辖范围内】

(一)市局登记注册权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 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二)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在高新区的企业(公司)转接至高新区局办理88811888。

(三)各区、县登记注册权限:不符合省、市登记权限的经营主体,可注册登记辖区内各类企业(公司)、分支机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审批服务部。

(五)各局咨询电话:市局0531-68967324 历下0531-88287300市中0531-51807871、51807874天桥 0531-81601520、81601530槐荫 0531-87589971历城0531-66899260、66892019高新 0531-88811888长清 0531-87201273章丘 0531-83278100 济阳0531-84237731商河0531-84881656、84880118平阴 0531-87854126 起步区0531-66604310南山0531-88112705莱芜区 0531-75678099、76126619 钢城区 0531-77912779、76892180莱芜高新区 0531-78867522

(六)申报流程:搜索“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选择“首页”点击“企业开办全程网办”进入“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按照操作提示进行申报→(全程电子化办理)材料指导→电子签名→材料接收→核准。(线下窗口办理)材料指导→窗口受理→核准。

(七)申报材料:

1.《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3.职工(代表)大会材料(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提交)。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6.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改制后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

◆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9.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0.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八)受理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企业服务专区(商事登记)窗口。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联系电话:0531-68967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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