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5-11-27 10:59 所属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默认 超大

所属类别:交通环保

答:1.占用、挖掘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养的城市道路;2.列入本年度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道路挖掘计划;3.因工程建设需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4.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5.因建设或者其他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城市树木(临时占用不含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涉及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范围及《济南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范围内的绿地及树木);6.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已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热点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