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行政审批—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换证?

发布日期:2025-09-08 15:03 所属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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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

答:事项名称:从事供水范围超出县级行政区域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政策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受理权限:市级。

审批办理方式:1.网上办理。2.邮寄办理: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收) 邮编250001。

办理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有关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各项规定。

申报材料: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3.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需加盖培训单位公章;4.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制度;5.生产场地布局、工艺流程图;6.近期水质检测报告(由具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集中供水单位出具出厂水的水质合格检测报告,二次供水单位出具二次供水水质合格检测报告;7.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0531-68967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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