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如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发布日期:2025-12-25 10:58 所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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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劳动监察及劳动仲裁

答:(1)监察范围

①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③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④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⑤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⑦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申办条件

①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③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④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提交材料

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4)业务流程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投诉人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的决定如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办理时限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撤销立案决定,特别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受理机构

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169号财税大厦)

电话:(0531)897318528973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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