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账户设立即为职工开设个人账户的材料及流程?
答:单位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应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一个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除外。若职工有异地正常缴纳的公积金账户,则该职工无法在济南开户,异地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济南方可办理开户)
办理条件:
1.除灵活就业人员外,职工在济南不存在非销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2.职工在外地不存在正常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专户已经封存,在济南不存在其他非销户的单位建制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4.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情况除外:享受国务院津贴延迟退休、人社部门认定的延迟退休的专家等。
办理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为港澳台同胞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的,还应提供缴存职工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单位为外国人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的,还应提供缴存职工的护照复印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线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到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柜员审核确认后受理,录入开户职工信息,提交业务流转至回单,经办人签字,打印回单给经办人留存,业务办结。
线上:单位经办人登录单位网厅-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开户,填写职工个人信息后提交,无需人工审核。
注:新录用的职工如果在济南存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办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后启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