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账户设立即为职工开设个人账户的材料及流程?

发布日期:2026-04-10 10:47 所属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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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增、减员(启封、封存)

      答:单位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应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一个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除外。若职工有异地正常缴纳的公积金账户,则该职工无法在济南开户,异地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济南方可办理开户

办理条件:

1.除灵活就业人员外,职工在济南不存在非销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2.职工在外地不存在正常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专户已经封存,在济南不存在其他非销户的单位建制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4.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情况除外:享受国务院津贴延迟退休、人社部门认定的延迟退休的专家等。

办理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为港澳台同胞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的,还应提供缴存职工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单位为外国人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的,还应提供缴存职工的护照复印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线下:单位经办人以上材料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柜员审核确认后受理录入开户职工信息,提交业务流转至回单,经办人签字,打印回单给经办人留存,业务办结

线上:单位经办人登录单位网厅-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开户,填写职工个人信息后提交,无需人工审核。

注:新录用的职工如果在济南存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办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后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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