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咨询《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
问:我市针对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一)推动国有企业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或实际控股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后,率先建立覆盖全员(指试用期满的职工,下同)的企业年金。
(二)鼓励非国有企业以多种方式建立企业年金。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可率先建立覆盖全员的企业年金;暂不具备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等条件,先按全员人数的一定比例覆盖部分职工,逐步实现覆盖全员。
(三)支持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为职工(雇工)建立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可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系统)由行业主管部门自愿自主发起建立行业企业年金计划。
(四)促进各类园区内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创业园、孵化园、开发区、自贸区等各类园区管委会,可采取业务指导、集中推荐、入户宣传等方式,积极引导园区内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条件的园区,可发挥区域优势,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探索以园区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加入的方式,建立涵盖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企业年金。
问:对于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一)优先发展人才年金。暂不具备全员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含国有、非国有等各类用人单位),可在企业年金制度平台下,按照《济南市人才年金试行办法》(附件)等规定,优先为符合单位发展需求的人才建立人才年金。
(二)完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企业年金方案。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参加劳务派遣公司的企业年金,鼓励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企业年金提供资金支持。针对不同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务派遣公司可在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的基础上,确定适用于派入不同单位人员的方案细则,促进与用工单位人员实现同工同酬。
(三)强化企业年金与政府优惠政策的集成联动。逐步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逐步将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情况,作为评选和谐劳动关系单位、企业先进工会组织等的参考条件。
问:优化企业年金发展环境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一是建立协同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加大企业年金发展的督促指导力度。二是加快企业年金数字化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三是精简优化企业年金备案流程,实行全市统一的企业年金备案资料清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四是提高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效率,建立备案办结时限承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无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备案意见。有异议或有修改意见的,在7个工作日内以适当形式向企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