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发布日期:2026-04-23 16:39 所属单位: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默认 大 超大 】 所属类别:税收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