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超限未超过一吨的情况,是否被认定为违法并适用于“一超四罚”进行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6-04-20 13:48 所属单位: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默认 超大

所属类别:行政执法

答: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满足下列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1、超限未超过1000千克;2.技术监控设备动态检测发现超限不满10%,不予处罚,不计入“一超四罚”范围。

二、“一超四罚”具体规定为:

1.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2.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3.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以上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4.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

依据《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九条。

热点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