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6-22888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08-25 发布日期: 2026-08-2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加强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 发文字号:
一、政策背景
我市存量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近2万辆,这些车辆车龄较老、车况较差,污染排放强度较大,对城区空气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落实国家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中加快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的有关要求。从源头减少机动车污染,减少老旧柴油货车排放污染,助力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决策依据
本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出台目的
通过加强通行管理的方式,进一步推动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的淘汰更新,削减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助力交通运输结构绿色低碳转型,与其他大气治理措施一起发力,推动城市区域空气质量的改善。
四、重要举措
(一)界定对象,清晰划定限行与豁免车辆范围。结合我市柴油货车存量现状、车辆结构,政策将国四标准柴油货车(含牵引车)列为限行对象,同时划定豁免车辆范畴,军车及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不受通行限制。目的是加速老旧高排放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推动机动车保有结构持续优化。
(二)分段分区,实施梯度推进的差异化限行管理。本次《通告》立足实际、科学施策,设置2026年9月20日、2027年8月1日两个实施节点,2026年9月20日起率先在绕城高速以内(不含高速)及长清、莱芜、钢城三区城区实施限行,依托现有成熟的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管控体系落实政策;2027年8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将章丘、济阳、商河、平阴及起步区城区纳入限行范围,通过预留一年的充足缓冲周期,最大限度减少政策落地对企业生产、物资运输等正常社会经济活动的冲击。
(三)明确处置,强化违反通行管理规定日常管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托电子抓拍等手段,对闯限行区域的违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处罚,筑牢限行政策落地底线。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单位: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31-66608641
(二)具体区县政策咨询热线
长清区 0537-51802730
章丘区 0531-83265791
济阳区 0531-84247345
莱芜区 0531-75667857
钢城区 0531-77930877
平阴县 0531-85088153
商河县 0531-68785079
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 0531-85082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