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6-22876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08-21 发布日期: 2026-08-2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标题: 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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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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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和过程

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是济南市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承担着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核心功能。《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2001年3月22日市政府令172号公布施行,2019年1月21日市政府令264号修订,2020年3月18日市政府令267号修订。《通告》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水库蓄水、供水安全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出台,对水库水源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与《法典》紧密衔接,根据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工作安排,启动了《通告》修改工作。围绕做好这项立法,市城乡水务局、市司法局立足实际,深入分析问题,认真组织立法调研,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广泛汇集民意和专业意见。按照立法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吸纳市政府法律顾问、区县政府以及立法联系点、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反复修改后,形成立法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管理的通告》。

二、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法规规章。

三、出台目的

通过修改《通告》,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刚性约束和最新要求,进一步强化城区水源地保护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水生态水环境。

四、重要制度措施

《通告》共十三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立足于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水库运行安全,将管理对象明确覆盖取水沉沙区、蓄水库区及围栏、取水口、泵站、输水管涵、供电通信照明观测设备等全部附属设施,确立“库区、设施”全链条管理边界。

(二)健全水库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职责,水库管理单位承担日常管护主体责任;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槐荫区、长清区政府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属地街道办事处承担配合保障义务,构建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单位运维、职能部门按责监管、属地政府配合的协同格局。

(三)依法明确水库保护范围。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于2012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为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区具体范围,并设立了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二是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于2020年,市人民政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划定了鹊山水库和玉清湖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四)分类设置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针对不同的保护管理范围规定差异化的禁止性行为,一是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排放废液废水等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二是封闭区内禁止私自种植树木、破坏草坪、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行为,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三是大坝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损坏设施、打井爆破采石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安全行为,适用大坝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另项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无人机在管制空域飞行等,转致相关法规。

五、修改内容说明

(一)调整保护范围。《通告》原设定的保护范围(水库围栏外300至500米)已不符合实际,第四条调整为按照已经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对水库进行管理和保护。

(二)完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与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相衔接,新增第六条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行为,并明确处罚措施,保护措施更加严格。

(三)完善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禁止行为,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对原第七条进行修改,完善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与保护水源无关以及可能危害水库设施安全的活动,并明确处罚措施。

(四)对《通告》与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不一致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调整,并从立法技术规范上修改了立法依据、部门名称、条款顺序等内容。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的机构及咨询方式:济南市城乡水务局、济南市司法局,0531-51702120,0531-51708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