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6-22779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03-04 发布日期: 2026-03-0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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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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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部署。2020年2月,我市出台了《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办字〔2020〕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我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高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理效能。根据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期间省自然资源部门出台的新政策和新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市政策的实操性和时效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对原《管理规定》进行修改,研究出台了《济南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鲁自然资发〔2021〕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县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空间性内容编制审查入库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5〕56号)

三、出台目的

通过建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规范编制技术标准、审查内容、审批程序等工作要求,有助于强化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统筹管理,加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规划传导和衔接协调,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提高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可实施性。

四、重要举措

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我市“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重要类型,是对国土空间特定区域(流域)或特定领域作出的空间安排。济南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共分六章24条,重点对目录清单、规划编制、审查审批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明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一是明确了目录清单的管理主体,专项规划编制主体申请纳入目录清单管理时,需明确编制依据和编制内容。二是明确了目录清单的审批和增补程序,提出专项规划编制主体应精简规划编制数量、节约规划编制经费的要求,避免规划编制出现交叉重叠、缺乏实效等问题。

(二)明确规划编制技术标准。一是明确了专项规划编制的内容,重点对专项规划在空间利用方面应满足的内容深度要求、底线管控要求、重点设施项目的用地需求等提出要求。二是明确了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要求,重点包括编制中应使用的工作底图,底线管控要求、规划期限的一致性、规划用地分类和数据库应满足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便于实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专项规划的约束传导、详细规划对专项规划的衔接落实、专项规划之间的协调适配,搭建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专项规划数据平台。

(三)细化审查审批和实施监督要求。一是细化了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工作衔接,重点突出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空间性内容上开展多规协调、设施空间需求等内容专题审查的职责。二是细化了专项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工作链条,明确了征求意见、社会公告、市政府专题研究、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以及社会公布、数据入库等各环节要求。

五、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修订后的《管理规定》较原《管理规定》的主要差异内容如下:

一是将专项规划规范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修订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定义,定位为“在特定区域(流域)或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出的细化安排”,较原《管理规定》增加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矿产资源等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规划类型。

二是落实了鲁自然资发〔2021〕2号文要求,明确实行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较原《管理规定》增加了对专项规划编制数量的要求,即各行业部门应统筹空间利用需求,原则上组织编制1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三是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空间利用内容作出了调整。如“第七条 空间利用专门篇章一般包括专项设施的空间布局及数量,专项设施用地的用途、面积、强度及其周边用地的保护和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安排与实施时序以及重大设施的预研预控安排等。直接指导项目建设的专项规划还应包括拟用地的具体位置、范围、规划指标等,图纸内容应达到详细规划深度要求。”修改为“第九条 专项规划编制应明确目标指标、空间布局、协调分析、管控要求、重点项目、时序安排等空间利用内容。其中,空间布局内容应符合国土空间布局和底线管控要求,综合考虑本行业本领域空间需求,细化重点项目和工程布局,明确用地需求,提出空间安排方案。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商定空间性内容的深度和成果要求。”

四是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审查的空间性内容进行了明确。将“第九条 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组织编制主体应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密切沟通,将规划用地及空间布局有关内容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将审查意见一并报市政府审批”修改为“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紧密衔接,将专项规划草案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重点审查规划空间布局及空间利用内容,包括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的符合性、规划设施空间布局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一致性、各类专项规划的空间适配性。”

五是将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前的流程进行了细化,在规划草案征求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单位)意见后,增加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报市政府专题研究的程序。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详细规划处

联系方式:0531-5170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