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6-22843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07-10 发布日期: 2026-07-1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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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落实国家“十五五”期间加快淘汰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及新能源替代的工作要求,从源头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我市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要求,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我市目前存量的国二机械服役时间普遍超过10年,机体老化严重,排放稳定性较差,长期处于高排放、高污染状态,1台国二机械等于1.5台国三机械或2.5台国四机械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且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国二机械检测不合格率明显高于国三及以上机械。调整扩大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是实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减排的重要手段。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出台目的
本《通告》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行区域,加快我市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三及以下场内柴油车辆的提前报废更新,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绿色转型,进一步优化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结构,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助力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四、重要举措
(一)分类分级,明确提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和标准。结合我市当前机械保有量、结构情况和上级要求,统一明确本次禁用的适用范围,即装配柴油机并在各类场地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进一步提出四类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形,农业、林业、渔业机械暂不受本通告限制。旨在加强机械的排放管理,加快老旧机械的淘汰和新能源替代进程,进一步推动机械结构优化升级。
(二)分时分区,稳妥实现逐步加严并精细化管控。本次《通告》坚持精准化、科学施策、靶向界定,锁定2026年8月15日和2027年7月1日两个重要时间节点,稳步推进限行政策落地、落实,减少限行政策对相关作业、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留出充足过渡期进行缓冲调整。第一阶段分为全域和重点管控区域两类、第二阶段将重点管控区域扩大至全域禁用,通过两个阶段,逐步提标升级禁用管控要求,持续压缩高排放机械作业空间,切实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
(三)分片分域,强化属地监管并常态化管控。依托我市机械编码定位、出入场登记管理制度等,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住建、交通、水务、口岸等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进行监管,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管好管住施工工地、工矿企业、物流园区等重要场所,及时发现闯禁用区机械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
五、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1)禁用国三及以下场内车辆。现行政策中没有对场内车辆的管控要求,发布的新通告中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全市所有区域禁用国三及以下的场内车辆。
(2)全域禁用国一机械。现行通告中,我市绕城高速以内区域、各区县建成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驻地等区域禁用国一机械。发布的新通告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我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标准机械。
(3)逐步禁用国二机械。现行通告中,我市绕城高速以内区域、各区县建成区禁用国二及以下机械和超过Ⅲ类限值的机械。发布的新通告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增加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驻地等区域禁用国二及以下机械或超过Ⅲ类限值的机械。自2027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机械或超过Ⅲ类限值的机械。
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的通告》(济政发〔2022〕21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单位: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531-66626266
(二)各区县政策咨询热线
历下区 0531-81852018
市中区 0531-51809567
槐荫区 0531-87037039
天桥区 0531-86163285
历城区 0531-56066797
长清区 0537-51802730
章丘区 0531-83265791
济阳区 0531-84247345
莱芜区 0531-77996926
钢城区 0531-77936123
平阴县 0531-87880063
商河县 0531-68785079
济南高新区0531-83530038
市南部山区0531-88112633
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0531-66604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