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6-22877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08-21 发布日期: 2026-08-2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标题: 关于《济南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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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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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和过程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餐饮行业持续发展,餐饮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餐饮垃圾管理问题成为城市管理面临的重要问题。《济南市餐饮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11月28日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施行以来,有力规范了我市餐饮垃圾管理工作。随着上位法的调整变化,特别是2007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出台,对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等作出系统规范。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工作安排,需要根据上位法对《济南市餐饮垃圾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为扎实推进此项立法工作,市城管局、市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扎实做好立法起草、审查等各环节工作,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吸纳市政府法律顾问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经多轮修改完善,形成修正草案后,完成部门会签、公平竞争审查,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济南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二、立法依据

《济南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三、立法目的

通过制定《济南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规范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行为,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重要制度措施

《济南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共十九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规范餐厨垃圾的定义。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进一步细化餐厨垃圾的范围,完善餐厨垃圾的定义。

(二)实行收运处理市场准入和公开机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活动依法实行许可管理,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关于餐厨垃圾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及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收运、处理单位等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无序收运和非法处理。

(三)实行餐厨垃圾全链条规范管理。产生源头倡导文明饮食、源头减量,落实分类收集和容器管理要求;收运处理环节明确定时定点、密闭运输、收运间隔等作业规范,推行服务协议制度,严格管控废弃油脂,实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守牢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底线。

(四)实行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联单制度。明确施行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联单制度,通过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五)完善社会监督和法律责任体系。城市管理部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相关投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未按要求分类收集存放、未按标准规范收运、违反环保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等行为,分别由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修改内容说明

(一)调整适用范围。从本市建成区内餐饮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济南市餐饮垃圾管理规定》,县(市)参照执行,修改为全市统一适用。

(二)删除关于废水排放的要求及处罚条款。餐饮垃圾产生单位产生的是生活污水,废水的表述与生态环境法典中废水的表述不契合,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要求,餐饮单位按照要求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即可,且生活污水不属于餐厨垃圾,不在调整范围内。

(三)规范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使用的处罚条款。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或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统一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四)调整与生态环境法典冲突的处罚条款。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上位法,调整第十六条处罚金额,并删除与生态环境法典处罚范围不一致的处罚条款。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的机构及咨询方式:济南市城管局、济南市司法局,0531-89735001,0531-51708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