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6-22882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08-24 发布日期: 2026-08-2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规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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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规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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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规则》(济政办字〔2018〕65号,以下简称原《规则》)于2018年8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于2023年延期后有效期至2026年8月24日,施行以来,有效提升了我市道路命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分别于2022年5月、2026年7月颁布实施,对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道路命名面临新形势新情况,相关命名标准及程序需调整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上位法规政策调整和我市工作实际,通过“废旧立新”形式,对原《规则》进行了修改。

二、决策依据

本规则主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文件起草过程中履行了公众参与及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充分吸纳相关部门、专家意见,结合我市城市道路建设实际,形成本规则。

三、出台目的

出台《规则》,主要是统一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更名、销名工作标准与办理流程,规范道路专名、通名选用,理顺各部门工作职责,保障道路名称的规范性、指位性、人文性,方便群众出行、社会交往与各类政务业务办理,维护地名管理秩序,发挥道路名称作为城市文化名片的作用,提升城市地名管理规范化水平。

四、重要举措

新《规则》围绕适用范围、命名标准、办理程序、时序要求、片区规划、部门职责、标准名称使用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制度设计。

一是明确适用地域范围。规则适用范围为济南市市区,不含平阴县、商河县,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销名等管理活动。

二是细化道路命名技术标准。明确道路名称总体字数建议控制在3‑5个字,最长不宜超过6个字。建立分级通名体系,区分大街(大道)、路(街)、巷(胡同)分别适配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城市支路及城镇居民生活便道、规模较小的道路;确立南北为路、东西为街的通名使用原则,倾斜道路按照夹角判定参照方向。规范专名采词用字,要求使用规范汉字,禁用外文、阿拉伯数字、异体字、生僻易混淆字词,保障名称通俗易懂,方便社会识别使用。针对路网密集区域,推行派生命名模式,对 U 型、L 型特殊形态道路明确分段、整体命名处理方式,解决特殊路网命名难题。同时明确道路起止点选取参考要素,较长的道路可以根据方便社会使用原则,按照路网形制关系和门牌编码需要分路段命名。

三是规范完整办理工作程序。明确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依次经过区级行政审批部门现场踏勘、区级民政部门编制预命名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功能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核、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市政府审批,完成后15日内完成向省人民政府备案、向社会公告全链条流程。道路更名、销名、起止点调整参照该套程序执行,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保障地名工作严谨公开。

四是压实道路命名时间节点。要求道路命名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推进,一般在立项阶段启动命名工作,确保通车投用前完成命名与路牌布设。市交通运输部门汇总年度道路建设计划推送民政、审批部门,打通信息共享渠道,避免出现道路建成通车却无正式标准名称的现象。

五是创新重点片区命名规划机制。新建重点片区,由属地政府先行编制片区道路命名规划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片区内待命名道路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方案之外新增道路,执行完整命名审批流程,兼顾重点片区建设效率和地名管理严谨性。

六是厘清多部门分工责任。民政部门统筹道路命名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地名规划编制所需的有关规划资料;财政部门落实资金保障;交通运输、建设单位承担申报主体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七是强化标准名称强制使用。经市政府批准的名称为标准道路名称,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办理地址相关审批业务,必须使用标准道路名称,从政务业务源头杜绝非标准路名流通使用。

五、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修改后的《规则》较原《规则》的主要差异内容如下:

(一)统一标准要求。命名原则方面,增加“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总体控制在3—5个字,原则上不超过6个字”等内容,增强命名的科学性、规范性、指位性。通名选取方面,取消原《规则》道路红线宽度、长度等量化约束条件,加强通名等级划分与城市道路规划分级体系的衔接,并确立南北为路、东西为街的通用原则。专名设计方面,将外文、繁体字、多音字等纳入用字负面清单,明确路网密集区派生命名规则,增加特殊道路分段命名、整体命名规范,提升命名实操性。路名管理方面,明确各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地址名称时,必须使用标准道路名称,确保路名使用规范。

(二)优化审批流程。优化一般道路命名审批流程,精简受理、论证环节,增加向省人民政府备案、公告环节;建立分级审核机制,规范预命名方案编制、相关部门和专家评审论证、区政府常务会议(功能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等程序,增强预命名的科学性、规范性。规范新建重点片区道路命名审批程序,建立道路命名规划方案编制前置机制,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结合国土空间近期规划等,编制片区道路命名规划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确保道路命名与片区规划有效衔接。

(三)厘清部门职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调整相关部门任务分工,明确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道路命名工作,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道路命名的审核申报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地名规划编制所需的有关规划资料,由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做好道路命名的申报工作,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监管到位的地名治理工作机制。健全道路建设与命名同步推进机制,明确道路立项阶段启动命名工作,道路通车投用前完成命名审批、路牌标识布设,交通运输部门定期推送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实现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六、本级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本《规则》严格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上位法规精神,在上位制度框架内,结合济南市区城市建设实际进行细化落地,形成可直接操作的实施规范。

(一)与上级法规相同点

1. 审批权限保持一致:严格执行上位法规规定,市区街路巷命名、更名、销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坚守地名审批法定权限底线。

2. 核心原则一脉相承:坚持地名命名要体现地域历史文化特征、尊重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采词含义健康、符合公序良俗,使用规范汉字,落实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法定工作要求。

3.备案管理要求对标上级:道路命名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落实上级关于地名备案的管理要求。

(二)与上级法规不同点

1.流程进一步细化。国家、省级条例只对街路巷命名作出原则性、权限性规定,未对申请主体、提交材料、现场踏勘等作出具体规定。本规则把全链条每一步办理主体、提交材料、办理环节、时限予以明确,把上位法原则转化为可直接执行的办事流程。

2.增加技术标准细化条款。上位法规未对路名字数、通名分级匹配、南北路东西街方向判定、倾斜道路、U/L 型道路、派生命名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我市结合城市路网现状补充量化技术标准,解决实际命名工作中的实操难题。

3.增设道路命名时序管控。上级法规没有对道路命名启动时间、完成时间作出约束,本规则明确要求在道路立项阶段启动命名,通车投用前完成命名及路牌布设,从源头避免 “有路无名”问题。

4.创设重点片区道路命名规划制度。规范新建重点片区道路命名审批程序,建立道路命名规划方案编制前置机制,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结合国土空间近期规划等,编制片区道路命名规划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确保道路命名与片区规划有效衔接。

5.压实多部门协同责任。在上位法部门职责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交通运输、建设单位各自具体工作职责,打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年度道路建设计划推送机制。

6.强化标准地名强制应用。明确各审批部门办理地址相关业务必须使用市政府批准的标准道路名称,把标准地名使用要求嵌入政务审批环节,各领域统一使用标准道路名称。

(三)本级政策主要特点

1.实操性强。把国家、省级地名法规的原则性条文转化为道路命名全流程操作规则,方便部门办理、方便社会理解。

2.贴合济南城市实际。针对济南市区成片开发、新建片区多、路网形态复杂的城市建设现状,建立新建重点片区道路命名规划方案编制前置机制、特殊形态道路命名等针对性条款。

3.全周期闭环管理。实现从申请、实地踏勘、预命名、审核、公示、批准、备案、公告,再到政务环节强制使用标准地名的全链条闭环管理。

七、联系机构及联系电话

联系机构: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

联系电话:0531-5170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