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6-22881 组配分类: 济政办字
  • 成文日期: 2026-08-21 发布日期: 2026-08-2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JNCR-2026-0020002
  • 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规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26〕24号 有效性: 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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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21日


(联系电话: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51702536)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区(不含平阴县、商河县)道路命名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名称的方位指位和城市名片功能,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销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则。

二、道路命名应体现科学性、规范性、指位性,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立足本地地理风貌与历史人文内涵,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道路名称的总体字数以3—5个字为宜,一般不超过6个字。

三、道路命名时,应以快速路、主干路、中心广场、标志性建筑、大型立交桥、重要交叉路口等作为道路起始点。较长的道路可以根据方便社会使用的原则,按照路网形制关系和门牌编码需要分路段命名。

四、道路通名应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规模、形式等相匹配,通常分为大街(大道)、路(街)、巷(胡同)三个等级。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一般使用大街(大道)作为通名;城市次干路一般使用路(街)作为通名;城市支路及城镇居民生活便道、规模较小的道路,可以使用巷(胡同)作为通名。

路(街)可以用作各级别道路的通名,使用时一般遵循南北为路、东西为街的原则,倾斜道路的通名应以与该道路夹角小于45度的方向为准。

五、道路专名应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位功能,方便社会使用。采词应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用字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使用规范汉字,不应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标点符号及其他符号、阿拉伯数字等,不宜使用容易混淆的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

对路网密度较大的区域,宜采用派生命名。较短的街路巷可以由较长的街路巷名称派生。派生路名与主路名在地理上应有直接的联系。“U”“L”型道路需要分段命名时,可以“U”“L”型拐点附近的道路交叉口为分隔点进行命名。“L”型道路需整体命名时,应以长边作为通名和专名的命名主体。

六、道路命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与受理。道路建设单位、道路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向道路所在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并同步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书及申请表;

2.道路位置示意图;

3.道路建设立项批复文件;

4.反映道路规模性质及周边路网情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等资料。

(二)实地踏勘与初步审核。道路所在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地踏勘,规范填报《道路现场核查登记表》。完成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将有关材料一并转送同级民政部门编制道路预命名方案。

(三)方案编制与专家论证。道路所在区民政部门依据转送的材料编制道路预命名方案,组织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和相关专家对道路预命名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四)区级审议与市级审核。经专家评审论证通过的道路命名方案,应当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方案经审议后,由区人民政府报送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予以审核。

(五)公示与批准。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对各区报送的道路命名方案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将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备案与公告。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备案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省民政部门,并于同一期限内将道路命名事项向社会予以公告。

道路更名、销名、调整起止点的,参照道路命名的有关程序予以办理。

七、道路命名应当结合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与道路建设同步推进,一般在道路立项阶段启动道路命名工作,在道路通车投用前完成命名、路牌标识布设等工作。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汇总并告知市民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八、新建重点片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近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先行编制片区道路命名规划方案。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对列入规划方案的道路命名,由道路所在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开展实地踏勘并出具初审意见,经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方案以外的新增道路命名,按照本规则前述道路命名程序办理。

九、民政部门应统筹做好道路命名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做好道路命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地名规划编制所需的有关规划资料,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做好道路命名的申报工作。

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道路名称为标准道路名称。行政审批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办理涉及地址名称的相关审批手续时,必须使用标准道路名称。

十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的道路命名工作,参照执行本规则。

十二、本规则自2026年8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