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 | 服务时限 | 备注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
| 1 | 济南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单位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 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5)、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责(GA/T848-2009)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 | 济南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单位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 有效期届满换发申请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5)、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责(GA/T848-2009)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 | 济南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 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5)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 | 济南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 有效期届满换发申请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5)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 | 济南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 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换发申请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5)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 | 济南市公安局 | 安全评估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举办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举办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7 | 济南市公安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25)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8 | 济南市民政局 | 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组织认定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3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9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 行政确认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指导定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0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2、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确需复制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或经委托单位的同意。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指导定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1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2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3 |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年之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 行政确认 |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住房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4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5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6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 兽药生产许可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7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 兽药生产许可 | 兽药生产许可证换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8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申请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9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0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1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级权限) |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2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级权限)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省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3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4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5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安全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6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安全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7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安全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8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重新申请(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安全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9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安全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0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申请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1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2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3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4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施设计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5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延期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6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首次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7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8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注销申请)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9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0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1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2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3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首次)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4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5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6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7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根据水利部于1998年1月7日发布,并于2019年5月10日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8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49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根据水利部于1998年1月7日发布,并于2019年5月10日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0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资产评估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省级权限)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省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医发〔2006〕432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1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资产评估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医发〔2006〕432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2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新设)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3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注册资本)”办理情形:《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4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财务清算审计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终止)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5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财务清算审计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分立、合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三条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6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财务清算审计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延续)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变更举办者)”办理情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7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8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9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验资报告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普通高中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普通高中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0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验资报告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1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普通高中设立审批”办理情形: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2.“普通高中合并、分立审批”办理情形: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清算审计3.“普通高中终止审批”办理情形:清算审计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普通高中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普通高中设立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1.“普通高中设立审批”办理情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2.“普通高中合并、分立审批”办理情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第五十三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3.“普通高中终止审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2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普通高中变更审批(变更举办者)”办理情形:财务清算审计2.“普通高中变更审批(变更层次类别)”办理情形: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普通高中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普通高中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1.“普通高中变更审批(变更举办者)”办理情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2.“普通高中变更审批(变更层次类别)”办理情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3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办理情形: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2.“中等职业学校合并、分立审批”办理情形: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清算审计3.“中等职业学校终止审批”办理情形:清算审计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1.“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办理情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2.“中等职业学校合并、分立审批”办理情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第五十三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3.“中等职业学校终止审批”办理情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4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变更举办者)”办理情形:财务清算审计2.“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变更层次类别)”办理情形: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1.“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变更举办者)”办理情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2.“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变更层次类别)”办理情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5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6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7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编辑:杨立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