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5-11 10:45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备案)事项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6〕第19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CEYF6W

成立日期2016年6月20日

法定代表人:姜辉

住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8433泰山大厦14层A-08室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包装材料,服装服饰,日用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化工产品,针织产品,皮革制品,计算机软件及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2月13日,我局收到刘栋实名举报,称2016年6月20日,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且与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姜辉不认识,申请撤销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的虚假登记

经核实,2016年6月20日,该公司由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姜辉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刘栋登记为股东,并备案为监事;公司注册资本3500万元,公司股东为姜辉(认缴出资额2800万元,出资比例80%),刘栋(认缴出资额700万元 ,出资比例20%)。公司无变更登记。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6年2月24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姜辉,委托代理人苟长青留存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刘栋确认未使用该公司登记材料中涉及他的电话号码。

2026年2月24日,我局向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姜辉,委托代理人苟长青发函,要求上述人员到我局说明情况。2月26日,发给苟长青的函件由本人签收后未同我局取得联系。3月2日,发给姜辉的函件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

2026年224日,我局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留存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姜辉的电子邮箱发函,姜辉未同我局取得联系。

2026年3月3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我局分别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未查询到举报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刘栋的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以及该公司涉及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我局认为2016年6月20日,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刘栋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股东,并备案为监事;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章程》《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刘栋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聊城市公安局古楼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2017年11月22日刘栋换领《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联络员信息》《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章程》《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设立登记材料。证明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1份)、《关于了解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2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姜辉,委托代理人苟长青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248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

7.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

8.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未查询到举报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

9.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未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博贤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6月20日登记的刘栋股东、备案的监事事项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5月11日       

 

 


编辑:张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