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4-07 04:34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行审撤登字〔2026〕第13

被撤销单位名称: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EP4D21H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刘畅

住所:济南市槐荫区发祥巷小区一区1号楼913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建材、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备、针纺织品、包装材料、橡胶制品、纸制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非专控通讯器材、皮革制品、办公用品、不锈钢制品、管道、阀门、玻璃制品、钢材、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非专控农副产品、医疗器械(凭许可证经营)、电子产品;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1月14日,我局收到刘畅实名举报,称2017年10月19日,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与监事王道宝不认识,申请撤销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9日的设立登记

经核实,2017年10月19日,该公司由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刘畅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道宝备案为监事;注册资本3010万元,公司股东为刘畅(认缴出资额3010万元,出资比例100%)。公司无变更登记。

根据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证实,2021年8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对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6年1月23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拨打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监事王道宝,委托代理人牛永生留存的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刘畅确认该公司登记材料中涉及她的电话号码均未使用。

2026年1月23日,我局向该公司监事王道宝、委托代理人牛永生发函,要求上述人员到我局说明情况。1月27日、2月3日,发给王道宝牛永生的函件分别因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

2026年2月2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我局分别与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未查询到举报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刘畅的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情况,以及该公司涉及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本局认为2017年10月19日,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冒用刘畅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并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向登记机关原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章程》《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承诺书》《保证书》等设立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刘畅提交的《举报信》(1份)、《承诺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举报人签字式样(1份)、本人实名验证截图(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基本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天平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1份)。证明2016年12月6日刘畅向公安机关挂失有效期限为2014.12.10-2024.12.10的居民身份证的事实。

3.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章程》《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住所(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山东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申请书》《承诺书》《保证书》等设立登记材料。证明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事实。

4.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冒名登记举报联系记录》(1份)、《关于了解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有关登记注册情况的函》(2份)以及邮寄记录。证明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监事王道宝,委托代理人牛永生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市监处罚〔2021〕0104-342及附件(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6.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医保。

7.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查询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申报业务。

8.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未查询到举报人实名办税采集、验证信息

9.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未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局认为,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并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故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泓鑫昕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9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4月7日       

 

 


编辑:张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