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 意见反馈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我支队牵头起草了《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8日,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fjyzdfhjd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5166号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邮编:25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立法意见”字样。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7月9日
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的原则,构建全链条治理新体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责任倒查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结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为民办实事等工作,统筹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部署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人、住户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实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全链条协同监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为,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原因调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电动自行车及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从事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的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依法查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加强对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审查备案和安全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依法查处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九小场所”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建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配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行业指导。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政策。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快递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数据互连、信息通报等方式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县消防救援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既有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或者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分批次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满足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推动在有条件的爱心驿站、城管驿站等场所设置临时集中充电点。
第十条 既有住宅小区利用小区内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涉及规划调整的,相关部门应当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方案经小区业主表决同意后,无需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审批。
城市道路范围以内按规划设置电动车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换电柜。城市道路范围以外未纳入规划管理范畴的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换电柜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无需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确需毗邻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设置在建筑内的,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设置专用充电配电箱;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要求。
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收费分为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设施电价执行居民合表用户价格,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合理制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
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降低充电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源头管理。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禁止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实施拆除或改变限速器或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改装关键性组件,以及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行电动自行车“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为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投保火灾相关保险。
第十四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四)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在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使用集中充电设施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在楼宇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招标选聘方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承接物业时,与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相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火灾隐患;
(四)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定期巡查清理。
第十八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综合楼、商住楼,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管理。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柜、换电柜,下同)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施完整;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时清理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
鼓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和充电设施设置与运营中,推广使用保障消防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二十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对驾驶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安全充电;
(三)在站点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并对站点配电箱、灭火器、安全标识等物品准确标识、定期管理。
鼓励统一配备电动自行车,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并推广共享电池换电模式。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在本市允许的投放区域内做好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设施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
(二)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及时清理投放的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监督成员单位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引发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对有关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责任方实施溯源、跨区域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产品质量、产品认证、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经济、便捷的特点,伴随快递外卖行业新兴发展和低碳生活的潮流,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由于产品质量不过关、违规改装改造、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动自行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给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敲响警钟。据统计,目前我市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约460万辆,此外还有大量尚未上牌车辆,存量大、风险高、管理难,车辆及蓄电池质量安全、非法改装、停放设施不足等问题突出,亟待通过地方立法从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使用等各个环节形成全链条防控机制,强化源头治理,明确各部门监管事项,压实物业和相关企业责任,强化群众和行业自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有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工作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有关政策要求和标准规范,参考其他城市相关立法实践,针对当前我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广泛听取吸纳政府部门、有关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形成《办法》初稿的基础上,先后多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目前《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立法依据及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物业管理条例》
6.《山东省消防条例》
7.《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8.《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9.《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
1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安委[2022]10号)
1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13.《杭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4.《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5.《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四、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27条,主要突出四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管是一个全链条式工作,涉及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第四条规定了市、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第五条规定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第六条规定了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第七条提出区县消防救援大队可以委托街镇办事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
(二)推动加大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力度。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同时,还应推动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优化充电设施布局和充电收费价格。第九条对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建设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作出规定,对确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以依法合理划定相对独立安全区域设置临时停放充电场所,并在第十条对审批程序作出规定,第十一条对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要求作出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居住区域充电设施电价执行居民合表用户价格,并鼓励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充电服务费用。
(三)压紧压实社会主体管理责任。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不仅要靠政府部门,更需要各类社会主体广泛参与,强化自管自治。第十五条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停放充电行为作出规定,第十六条提出要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物业服务招标选聘内容,第十七条对物业服务人应履行的管理职责作出规定,第十八条对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单位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第十九条对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责任作出规定,第二十条对从事配送活动的企业管理责任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管理责任作出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管理责任。
(四)鼓励采取创新举措优化管理。第十三条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保险,引入保险公司参与提升电动自行车本质安全,提出推行电动自行车“一车一池一充一码”,实现信息查询和溯源调查数字化管理,第十四条鼓励相关生产者、销售者完善回收服务,加大回收力度,第二十三条提出健全完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溯源调查机制,对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等环节相关责任方实施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和立法程序的相关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对《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108条。其中,对市民提出的进一步防范电动自行车上楼入户、进电梯确保公共安全;推动降低充电费用;规范充电收费;加大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共享单车发展等69条建议,我们将积极采纳,在立法过程中进一步研究论证。
有的市民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加盖车棚提出建议,有的市民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要求提出建议,下一步国家将出台消防行业标准,重点解决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问题。其他意见建议,如推介其公司防火产品、要求加强相关小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建议电动自行车不需要脚踏骑行功能等,不属于本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立法调整范围。
感谢社会各界对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立法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