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 意见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论证发现,该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并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意见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6月9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sgajrkzd@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17777号济南市公安局西院人口管理支队(邮编:2500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字样。
济南市公安局
2025年5月9日
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
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平阴县、商河县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区,在本市平阴县、商河县居住的人员。
上述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并凭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享有公共服务和便利。
二、加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一)完善并落实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服务和按规定在我市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等政策;推进流动人口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及完善落实发生工伤后的各项权益。
(二)落实流动人口依法依规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三)加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的食品安全监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优先、优惠政策。
(四)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推动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本市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权利。
(五)在我市申请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时,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可在我市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以及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我市落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六)着力做好生活无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推动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组织保障体系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相互协作配合,统筹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区县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暂行办法》各项政策有效实施。
(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市、区县住房租赁综合管理体制,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制度;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履行报告职责的监督指导,积极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创造条件。
(四)公安、大数据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托镇(街道)、村(居)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实有人口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做好出租房屋信息采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拓展移动终端等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方式,开展居住登记、居住证网上办理,推动居住证电子证照应用;要切实发挥基层组织和城乡治保会、单位保卫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为《暂行办法》施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是立足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暂行办法》进一步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服务管理体制,并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了居住登记凭证和居住证功能定位以及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认真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确保居住证制度在我市顺利实施,2017年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19年为切实做好济南市莱芜市行政区划调整和济阳区撤县设区后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市政府同意,对《关于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对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进行重新界定。该文件失效后,2023年1月1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服务等事项出现新变化,流动人口群体对同等享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和便利有了新期待,现行《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形势,亟需修订完善。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
山东省政府令(第306号)《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一)论证修改。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经论证发现,该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并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1.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将“着力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改为“着力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完善并落实流动人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中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删除,并在“推进流动人口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后加入“及完善落实发生工伤后的各项权益”;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我市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在我市申请营业执照”。
(二)征求意见。2025年4月24日至28日,我局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中共济南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大数据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总工会、市妇联意见。
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建议:市教育局依据《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的通知》(教基厅函〔2025〕5号),建议将“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本市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修改为“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推动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本市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权利”;
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建议将“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服务和其他法律援助以及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修改为“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住建部令29号修改),建议将“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履行报告职责的监督指导,积极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创造条件”修改为“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履行报告职责的监督指导,积极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创造条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均无意见。我局就以上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全部采纳,并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并再次征求三部门意见建议,三部门对修改后的《通知》无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突出公共服务属性。《通知》在划定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同时,明确了涵盖教育、社保、医保、文旅等方面共计26项服务举措,努力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居住证为载体,落实基本公共服务由常住人口相挂钩和由常住地供给机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通过完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让人们“留得住”;通过提高劳动素质与就业技能,让人们“有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组织保障体系。立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共享共建共治,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相互协作配合,统筹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区县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
(三)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措施。围绕《通知》“拓展移动终端等流动人口信息报送方式,开展居住登记、居住证网上办理,推动居住证电子证照应用”等内容,着力打造流动人口居住证办理全流程服务体系,强化便民利企服务举措,在推出居住证现场办理一次办成的便民服务基础上,于2022年实施居住登记、电子证照“全程网办”,实现居住证电子证照网上申领,并在全市推广应用。居住证电子证照与实体证有同等效力,广大群众足不出户即可通过“山东微警务”申报登记、办理居住证申领电子证照,免收任何费用,以更方便快捷的服务,保障广大流动人口享受我市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于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6月9日,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2号 )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期内收到市民的反馈意见建议2条,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论证,对提出的2条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答复如下:
一、市民提出的针对相关行业科技人才或高层次人才提供各类相关保障服务意见建议。我市《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通过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组织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载体,基本公共服务由常住人口相挂钩和由常住地供给机制,不仅限于行业科技人才或高层次人才。目前我市已加强海右人才就业数智化平台建设,建设人才政策兑现业务系统,为人才政策落地实施提供平台支撑;建设海右人才就业政策通,为人才提供个性化政策推送和查询服务;建设海右人才就业供需对接服务模块,汇聚发布企业用人需求信息,搭建人才供需智能匹配模型,为企业和人才提供岗位供需匹配推送服务。
二、市民建议修改“外来务工子女”称谓,同时建议济南市政府能够在制定该草案的同时,把子女教育这一部分能够细化且落实下去。《关于继续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的通知》均未引用“外来务工子女”称谓,同时,目前全市各区县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是对未落户济南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有力保障,未将落户济南作为必备条件。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公安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