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气象探测工作是气象业务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是保障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的关键所在。气象探测设备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用于分析和研究天气以及气候变化,获取准确、及时的气象探测资料,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所需要的天气预报、气候分析、应对气候变化、防灾减灾和科学研究等提供重要依据。为了促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建设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各项规定,规范气象观测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为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顺利推进气象探测工作,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主要原则
一、坚持城市建设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实现城市建设和气象事业同步发展。
二、坚持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改善的原则。
四、坚持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三节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五、《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六、《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七、《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65号令)
八、《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地理环境
济南市莱芜区位于山东中部,泰山东麓,地理坐标为北纬36°02'46″~36°33'10″,东经117°19'04″~117°58'05″,北临济南市章丘区,东靠淄博市博山区,南接济南市钢城区和泰安市所辖的新泰市,西连泰安市岱岳区。东西最大跨境56.8千米,南北最大跨境56.2千米。总面积1739.61平方千米。莱芜区委、区政府所在地距省会济南112千米。
莱芜区位于华北地区鲁西隆起鲁中隆断区、泰莱断陷盆地东缘,呈断裂构造发育。地质构造受鲁中纬向构造及鲁西旋卷构造控制。构造形迹以断裂为主,褶皱次之。境域地形为南缓北陡、向北突出的半圆形盆地。北、东、南三面环山,西部开阔,中部为低缓起伏的泰莱平原,由长埠岭延伸入泰安。整个地势由东向西倾斜,北、东、南三面又向盆地中部倾斜,呈向西敞口的马蹄形态。大汶河由东向西横贯盆地中部。
第二节 气候条件
莱芜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冬季寒冷干燥,春季温暖多风,夏季湿热、雨量集中,秋季凉爽晴朗。主要气象灾害为暴雨洪涝、干旱、雷电、大风、冰雹、大雾、高(低)温、寒潮等。
气温 年平均气温13.7℃,极端最高气温39.9℃(2002年7月15日),极端最低气温为-22.5℃(1957年2月11日)。
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714.6毫米,夏季(6-8月)占三分之二以上。年最多降水量1369.6毫米(1964年),年最少降水量264.1毫米(1989年)。
日照时数 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266.7小时;12月和1月是年平均日照时数最少月,为158.4小时;5月是年平均日照时数最多月,为250.8小时。
风 年平均风速2.0米/秒,最多风向为东东南(ESE)。
第三章 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概况与分析
第一节 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概况
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莱芜区东北部,“花园北路”与“羸牟东大街”交汇处。观测场位于117°41′E、36°14′N,海拔高度229.3米,区站号54828。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承担地面气象要素观测业务。现有气压、气温、地温、湿度、风向、风速、降水、能见度、日照、冻土、天气现象、GNSS/MET、酸雨等气象观测设备及配套通信传输设施。
第二节 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历史沿革
一、站址变动情况
序号 | 迁(建)站时间 | 详细地址 | 经、纬度 | 拔海高度 | 备注 |
1 | 1957年1月1日 | 莱芜县寨里人民公社王大下村北 | 117°29′E 36°16′N | 174.4米 | 建站 |
2 | 1960年9月26日 | 莱芜市城关镇小曹村西北“乡村” | 117°39′E 36°15′N | 188.6米 | 距原址15200米 |
3 | 1998年1月1日 | 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北路109号 | 117°41′E 36°14′N | 229.3米 | 距原址5000米 |
二、站名变动情况
序号 | 变 更 情 况 |
1 | 1960年4月,由“莱芜王大下气候站”更名为“莱芜县气候服务站” |
2 | 1966年11月,更名为“莱芜县气象服务站” |
3 | 1971年1月,更名为“山东省莱芜县气象站” |
4 | 1972年1月,更名为“山东省莱芜县革命委员会气象站” |
5 | 1982年1月,更名为“莱芜县气象站” |
6 | 1984年10月,更名为“莱芜市气象站” |
7 | 1994年10月,更名为“莱芜市气象台” |
8 | 2007年1月,更名为“莱芜国家气象观测站二级站” |
9 | 2009年1月,更名为“莱芜国家一般气象站” |
10 | 2019年1月,更名为“莱芜国家气象观测站” |
11 | 2023年1月,更名为“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 |
第三节 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现状分析
一、代表性分析
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所在地域地势较为平坦,以丘陵为主,部分方位有少量河流。观测场海拔高度为229.3米,同时它也是分析莱芜区天气、气候以及气候变化的气象依据,是天气预测预报的基础性气象资料,代表着莱芜区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目前观测场四周土地使用情况基本符合气象探测环境标准,其观测数据资料能够真实反映莱芜区的平均气象状况。
二、准确性分析
目前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大小为25×25平方米,观测场四周1000米范围内现有地表物体分布状况、距离、高度等情况,均基本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规定。观测场四周比较空旷开阔,没有对气象探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三、连续性分析
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自1957年建站至今,建站历史超过60年,积累了非常宝贵的气象探测资料。
第四节 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用地规划情况
从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所处位置分析,观测场位置在莱芜区城区东北部,由莱芜风向玫瑰图看出,最多风向为东东南(ESE),为保证气象探测资料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其周边障碍物必须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按照济南市最新城市总体规划,气象观测站所在的区域以社区建筑、绿化用地为主,其东侧为农田和绿化用地;南侧、西侧均为社区建设用地;北侧为绿化用地和河流。
按照莱芜区发展趋势,气象观测站周围的建设须满足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要求,在气象观测站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必须严格控制,尤其是对气象探测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要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节 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建筑物控制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气象观测站周边探测环境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气象探测资料才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视距气象观测站观测场距离的不同,对地表物体的高度、宽度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第四章 规划内容
第一节 规划目标
一、规划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
二、规划范围
气象探测环境规划范围为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的距离为1000米。
三、规划目标
气象探测环境专项规划应作为济南市规划部门审批规划的依据,确保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节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一、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二、气象探测环境的总体要求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一)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生长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
(三)禁止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和使用功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以及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四)禁止在气象探测站点四周设置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五)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取土等活动;
(六)禁止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公路、铁路、水塘等;
(七)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三、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一)规划保护区保护范围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为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的距离为1000米。
对观测场以外高于观测场地平面1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作物等障碍物进行严格控制。
(二)规划保护区保护标准
⒈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之比小于十分之一,且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2.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种植生长高度超过观测场地平面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3.在日出、日落方向内(本站日出方向为60.5°至119.5°、日落方向为240.5°至299.5°。此范围不受保护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4.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最小距离>200米,与公路路基最小距离>50米,与人工建造的水体最小距离>100米,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最小距离>500米;
5.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风向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应规划矿区,不应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6.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规划实施
一、部门职责
气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济南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辖区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公安部门发现或接到通报有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侵占气象设施用地或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和实施涉及规划保护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应以本规划为依据,事先书面征得济南市气象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编制、审批和实施。发现或接到通报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取土等活动,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立即停工整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规划保护区保护范围内的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气象部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进行审查,对危及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责令其停工整改。
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在编制实施规划保护区保护范围内森林、公园绿化的规划、建设时,事先书面征得济南市气象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编制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查处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和使用功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其他部门在实施规划保护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时,应以本规划为依据,事先书面征得济南市气象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实施;如已有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时,应立即进行停工整改。
二、规划实施
(一)规划控制要求。本规划应纳入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过济南市气象局审核同意后,报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项目建设依据。本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建设前应将本规划提出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三)部门合作协调。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济南市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四)落实保护责任。济南市政府应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重大事项督察范围,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与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相结合,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追。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气象探测环境良好发展。
(五)扩大宣传教育。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警示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公众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法制观念,提高单位领导干部和公众的保护意识,形成自觉保护环境良好氛围。
附图1
莱芜区城市总体规划图
以莱芜区最新城市总体规划为准。
附图2
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全景图
附图3
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保护范围及标准
附图4
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区域现状图

附图5
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四周障碍物遮蔽仰角现状图

障碍物仰角图 单位:度
方位 | 0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110 | 120 | 130 | 140 | 150 | 160 | 170 |
角度 | 6.6 | 5.1 | 5.3 | 3.3 | 5.2 | 2.6 | 1.7 | 2.6 | 0.9 | 1.5 | 1.4 | 3.4 | 10.1 | 13.3 | 10.5 | 3.0 | 5.3 | 6.9 |
方位 | 180 | 190 | 200 | 210 | 220 | 230 | 240 | 250 | 260 | 270 | 280 | 290 | 300 | 310 | 320 | 330 | 340 | 350 |
角度 | 7.3 | 6.8 | 6.6 | 5.3 | 8.1 | 8.4 | 11.2 | 9.5 | 5.8 | 12.7 | 10.9 | 7.6 | 11.1 | 5.4 | 5.4 | 5.2 | 4.4 | 4.9 |
附图6
莱芜国家基本气象站风向玫瑰图
风向玫瑰图(1991-2020年)